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2013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計劃
為科學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提高安全監管執法效率和水平,保障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依法進行,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4號令)要求,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和安全發展、以人為本理念,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監部門職責,促進監管執法工作有計劃、有重點、有措施、有落實、有監督地進行。
(二)目標任務。圍繞2013年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點,通過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執法檢查、專項整治等執法活得,有力地促進全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八大行業生產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推動職業健康監管進一步深入,增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將國家下達的各項控制指標控制到位,為江西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二、行政執法工作日的測算
(一)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數量測算
省安監局機關執法人員55人(包括局屬單位在機關處室崗位人員),列入執法計劃35人,占63.6%,符合總局關于高于60%的規定。
局屬單位在崗執法人員29人,列入計劃19人。
列入計劃的執法人員合計54人。
(二)工作日測算。2013年全年365日,雙休日104日,法定節假日11日,法定工作日250日。
我局總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50)×納入計劃的行政執法人員數(54)=13500日
其他執法工作日:根據估算,總工作日預計需用5242日。包括實施行政許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安全生產舉報查處、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執法行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等、有關報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備案、開展機動執法、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上級安全監管機關安排的工作任務等。
非執法工作日:根據估算,總工作日預計需用5963日。包括機關值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病假、事假、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工作、公務員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參加黨群活動等。
執法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13500-5242-5963=2295日。
三、職責分工
(一)局監管一處
共5名執法人員,列入計劃4人(主要負責人未列入,以下同),總工作日10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全省4505個非煤礦礦山進行抽樣檢查。人均檢查的礦山數不少于10家,總數不少于40家;執法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0日,總時間不少于80日。
其他執法:不少于452日。其中行政許可總工作日不少于400 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468日。其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420)日;休假(公休假、探親假、其他休假,以下同)48 日。
(二)局監管二處
共5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4人,總工作日10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全省555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7家一類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2262家加油站,82家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共計2344家企業)進行抽樣檢查。人均檢查的生產企業不少于9家(總數45家),其他企業不少于10家(總數50家);執法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30日,總時間不少于150日。
其他執法:總工作日不少于520日。其中行政許可總工作日不少于40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330日。其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270)日;休假60日。
(三)局監管三處
共5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4人,總工作日10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八大行業企業進行抽樣檢查;參與綜合監管行業(領域)的執法檢查活動。人均檢查直接監管的企業數不少于10家(總數40家),綜合監管的企業總數不少于5家(總數(20)家);執法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0日,總時間不少于80 日。
其他執法:總工作日不少于520日。其中行政許可總工作日不少于320日;預計參與事故調查處理20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400日。其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340)日;休假60日。
(四)局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處
共5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4人,總工作日10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全省1416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及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進行抽樣檢查。人均檢查的生產企業數不少于10家(總數40家),經營企業不少于2家(總數8家);執法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0日,總時間不少于80 日。
其他執法:不少于520日。其中行政許可總工作日不少于300 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400日。其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340日;休假60日。
(五)局職業健康監管處
共5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4人,總工作日10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全省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健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人均檢查的企業數不少于20家(總數80家);執法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0日,總時間不少于80日。
其他執法:不少于520日。其中行政許可總工作日不少于40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400日。其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340日;休假60日。
(六)局人事處
共5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4人,總工作日10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執法,負責對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鄉鎮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三級和四級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和取證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執法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0日,總時間不少于80日。
其他執法:不少于320日。其中行政許可總工作日不少于300 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600日。其中辦理機關黨委工作事宜及內部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540日;休假60日。
(七)局規劃科技處
共3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2人,總工作日50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標志生產企業進行抽樣檢查。人均檢查中介機構數不少于6家(總數13家),安全標志生產企業不少于8家(總數16家);人均執法檢查時間不少于(20)日,總時間不少于40日。
其他執法:總工作日不少于200日。事故統計和報告不少于(18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260日。其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科技推廣、信息化建設等預計240日;休假20日。
(八)局政法處
共4名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列入計劃3人,總工作日750日。
執法監督:負責對本局和全省安監系統的執法監督工作。人均檢查案卷不少于10件(總數不少于30件);人均執法監督工作日不少于10日,總時間不少于30日。
其他執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和案件審理、規范性文件審查、舉行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預計30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420日。其中開展安全文化創建、安全生產宣傳日活動、宣傳教育、綜治工作以及內部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370日;休假50日。
(九)局辦公室
共7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5人,總工作日1250日。
執法檢查:負責在重要敏感時段組織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并根據需要參加有關執法檢查活動。預計(50)日。
其他執法:負責局辦證大廳行政許可受理工作,預計20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1000日。其中辦理政務、事務、信訪以及內部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950日;休假50日。
(十)駐局監察室
共2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1人,總工作日250日。
執法檢查:根據需要參加有關執法檢查活動,負責效能監察工作。預計100日。
其他執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預計10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140日。其中紀檢監察、效能建設以及內部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130日;休假10日。
(十一)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
共17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12人,總工作日3000日。
執法檢查:受省安監局委托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人均檢查企業數不少于25家(總數300家);人均執法檢查時間不少于120日,總時間不少于1440日。其中,非煤礦山不少于120家,危化企業不少于90家,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不少于60家,其他行業不少于30家。
其他:參加事故調查處理預計、核查安全生產舉報、值班、內部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1410日;休假150日。
總隊執法人員在其他崗位工作的,其執法工作記入所在崗位執法工作時間。
(十二)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共12名執法工作人員,列入計劃7人,總工作日1750日。
執法檢查:負責對全省各地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工作進行執法檢查,包括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的備案及演練、應急救援資源監督管理等。執法檢查工作日不少于85日。
其他執法:預計120個工作日。
非執法工作:預計1545個工作日。其中參加事故應急救援、指導建設應急救援平臺及內部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等預計 日;公休假70日,探親假10日,其他休假50日。
四、有關要求
(一)省局各業務處室(單位)在實施本計劃過程中,確需對執法事項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并向局政法處備案,及時制作有關文件,存檔備查。
(二)省局各業務處室(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執法計劃的落實,涉及執法檢查的,要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當明確檢查的區域、內容、重點及方式等,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工作,檢查后要及時做好執法文書歸檔工作。每位執法人員要做好執法日志。處室單位要指定一人對每月執法記錄進行整理歸總,報政法處。
(三)定期開展督查工作。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牽頭,對本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督查主要內容為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當,執法檢查是否達到規定的覆蓋率、整改率,執法檢查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各類執法文書是否規范,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適當等;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自由裁量、審查決定、告知送達、執行以及案卷歸檔等的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