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04年以來,我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組織全市糧食流通、保護糧農利益、保證市場供應、促進糧食生產、加強行業管理和推進企業改革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還存在著一些體制和機制上的矛盾和問題:市場體系發育不健全,價格機制不合理;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不健全,糧食流通秩序和糧油品質監督能力較弱,地方儲備糧規模還沒有建立等。為更好地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4]37號)精神,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新的糧食流通體制和管理服務機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針,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總體目標
充分發揮市場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依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強化糧食工作地區首長責任制,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確保全市糧食安全,市場穩定。
(三)基本思路
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
二、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和價格,建立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一)全面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和糧食購銷價格。實現糧食購的供應鏈管理,逐步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化糧食物流體系。同時,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糧食基礎設施,改造一批糧食現貨交易市場,積極參與和發展糧食期貨貿易和電子商務,為糧食及副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提供最佳物流途徑。
三、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和農業生產資料增支綜合直補要堅持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政策。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標準,按照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有利于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補貼發放要從實際出發,本著高效、安全和簡便易行的原則,采取按戶設立儲蓄賬戶的方式將糧補資金一次性兌付給糧農;對糧農的糧補資金發放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如有違反要堅決查處。
四、完善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保證糧食購銷業務資金需求
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求。對市、縣兩級地方儲備糧、軍供糧和縣級以上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按地方政府有關文件和計劃及時、足額提供貸款。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方面的貸款扶持力度。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五、強化糧食市場監管,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建立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必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擬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也要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核,并依法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收購市場準入資格標準,依照法定程序,認真履行入市資格審核職責,把好市場準入關。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并對其收購資格定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和嚴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二)建立健全糧食經營信息統計報告、統計臺賬制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批發零售的糧食經營者,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保存時限不能低于2年),并定期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糧食收購、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食統計隊伍建設,不斷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和糧食等部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方面的貸款扶持力度。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糧食流通的監管和服務制度。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所有糧食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依法規范企業經營活動,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從事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零售企業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好對社會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責,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切實做好對本地區糧食流通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同時,要成立市、縣兩級糧食市場監督檢查專門機構,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縣兩級糧食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各縣(市)區政府要安排財力以滿足開展此項工作的經費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糧食市場經營實施分類監管,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管。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檢驗檢疫,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要堅持完善糧價監測制度,及時掌握主要糧油品種、價格動態及走勢,當糧價波動較大時,要及時報告市政府。糧食、工商、質監、衛生、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加大糧食市場整頓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經營活動,共同維護正常的糧食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一)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掌握糧源,調控市場。
(二)健立和完善地方儲備糧制度。盡快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充實地方糧食儲備”和“產區按城鎮人口計算保持3個月銷量”的要求,凡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要在2006年底充實到位,并合理確定和積極落實儲備費用。要將地方儲備糧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的考核內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和督促地方儲備糧充實到位。對地方儲備糧要嚴格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儲備糧布局和品種結構。
(三)建立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各級發展改革和糧食部門要會同農業、統計、質監等部門搞好糧食市場供求形式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關于印發鐵嶺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通知》(鐵政發[2004]4l號)精神,制定本地區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應情況的監測分析。
(四)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積極培育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產業化體系建設,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保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實行民營制的糧食購銷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對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特別是骨干龍頭企業,各級政府要給予重點扶持。
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一)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布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糧食安全全面負責。
(二)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全市糧食工作由市長負總責,各縣(市)區長負分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切實履行以下職責:一是發展糧食生產,保障地區糧食安全;二是落實好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確保補貼資金真正發給種糧農民;三是保證糧食供需平衡,繼續做好軍糧和災民口糧等政策性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四是管理好地方糧食儲備,保證地方儲備糧達到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的規模,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五是加強糧食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正常流通秩序;六是妥善處理糧食財務掛賬,卸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包袱,促進企業走向市場;七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繼續發揮其糧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各縣(市)區政府由于工作不利,造成本地區糧食供應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三)切實搞好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善后處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落實政策,認真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善后工作。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非住宅房屋、建筑物收入,以及依法處理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減征或免征3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審計認定后,政策性掛賬和經認定的經營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政策性掛賬由市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糸,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經營性掛賬由市、縣兩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并適時辦理抵押擔保,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所需資金,各級政府要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同時,要按規定將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對解決退休人員移交社會管理等所需資金,各級政府要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和必要支持。
(四)切實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各級政府要根據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實各級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機構和人員,并將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各級糧油檢測機構的編制和人員經費。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切實轉變職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權限和責任,建立糧食行政執法隊伍,調整和充實機構人員,切實履行好對糧食行業監督和服務職責,妥善處理好糧食流通管理中的各方面關系,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