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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株洲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紅黑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

   2013-04-12 601
核心提示:  市食品藥品檢驗所,藥品審評認證與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各區分局,局機關各科室:  現將《株洲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紅黑名單制

  市食品藥品檢驗所,藥品審評認證與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各區分局,局機關各科室:

  現將《株洲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紅黑名單”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9日

  附件:

  《株洲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紅黑名單”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管理,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主管人員認真負起管理責任,倡導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本制度遵循依法監管、懲戒失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列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紅榜名單”:

  (一) 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均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且依法守信經營;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經營場所布局和加工流程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有關設備、設施運轉正常;

  (四)《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公示牌、從業人員健康證懸掛或者擺放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

  (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責任落實到位;

  (六)堅持晨檢制度,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符合操作規范;

  (七)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三防”實施到位,餐用具清洗消毒有記錄,垃圾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有記錄、有臺賬;

  (八)食品原料采購執行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無經營和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制品,無經營和使用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食品加工過程中無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九)食品原料貯存按照分類、分架、隔墻、離地要求存放,無使用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食品添加劑落實“五專”要求,使用有記錄、有臺賬;

  (十一)用于餐飲加工制作的工具和設備標志、使用、存放、清潔符合要求,粗加工水池有標識,冷藏、冷凍設備中生食、熟食、成品、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識;

  (十二)專間制作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十三)學校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按規定留樣。

  (十四)年度量化分級管理評級為A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黑名單”:

  (一)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二)在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

  (四)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五)違規使用《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超出餐飲服務許可范圍經營的;

  (六)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七)從業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未執行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有關規定,或者采購、使用或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來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備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十)未按有關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十二)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阻撓執法的;

  (十三)12個月內連續受到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或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

  (十四)年度內依照《株洲市餐飲服務單位違規記分規則》記滿12分者;

  (十五)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條懲治期限和措施:

  (一)在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餐飲服務監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自《餐飲服務許可證》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三)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餐飲服務企業,其懲治期為一年, 依法處理的同時,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點監管:

  1、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2、量化分級管理動態等級降級;

  3、向社會曝光,并建議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不選擇其承擔餐飲服務接待任務。

  第七條各分局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內將“紅黑名單”有關材料上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容包括被公示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事由、懲治措施、起止期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被處罰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

  第八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紅黑名單”,公眾可以上網查詢。

  第九條各轄區監管人員負責懲治期滿的審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核銷懲治期限滿后的“紅黑名單”。

  第十條本制度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餐飲服務提供者中,對導致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起決定作用的、負有組織、決策、指揮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十一條鼓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監督“紅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紅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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