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有關要求,保障廣大消費者網絡訂餐消費安全,規范網絡訂餐經營行為,省局制定了《陜西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 系 人:李 斌
聯系電話:029-62288388
附件:1.
陜西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doc
2.
實施意見。doc
3.
陜西省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和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doc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 年11月3日
附件1
陜西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訂餐行為,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以及提供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訂餐,是指餐飲服務經營者根據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接受的送餐訂單,制作并配送膳食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自行設立訂餐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在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開設網上店鋪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絡訂餐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提供者。第三方平臺可以提供膳食配送等與網絡訂餐相關的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及管轄范圍內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采集和應用政府食品安全數據,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促進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七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保障公眾網絡訂餐消費安全。
第二章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八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經營許可有關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含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小餐飲許可證,下同)。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許可證核準的一致。
第九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在相關信息的公示網頁更新。
第十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制作膳食。
第十一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送餐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上崗工作。送餐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不得從事相關送餐活動。
(二)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和冷加工糕點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三)應當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10-60℃條件下,烹飪至食用時間應在2小時以內),并提醒消費者收到后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四)應當采用無害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包裝材質,送餐過程中應當保證容器的清潔和完好,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本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檢查;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十二條 鼓勵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網站或第三方平臺公布廚房照片或者實時視頻,使消費者直觀了解其食品加工操作的情況。
第三章 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十三條 在我省開展網絡訂餐平臺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備案號、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資質的相關審核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資質審查及其經營活動檢查、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賠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在平臺上公開上述制度。
第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檔案,對申請加入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實名記錄相關信息,對其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食品安全制度、聯系方式等關鍵項目進行核實,明確告知其應承諾的遵守的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臺應當將平臺中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許可信息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數據進行比對并進行實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網。
鼓勵第三方平臺在平臺上公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監督抽檢、違法行為等信息。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是否變化進行檢查和核實,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方平臺應該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涉嫌違法行為,應及時進行核實并報告。
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超范圍經營、發布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報告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三方平臺應采取調整搜索排名、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措施督促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
鼓勵第三方平臺通過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大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并報告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并在平臺醒目位置公布平臺投訴電話和郵箱。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并鼓勵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十八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開展平臺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由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更新第三方平臺備案信息,在省局網站公示相關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許可資質和與網絡訂餐相關的經營行為,以及第三方平臺和第三方物流的送餐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可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機制,約談情況及后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管理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第三方平臺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中的規定從事網絡訂餐活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方平臺拒絕配合執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逐級上報,由省食品藥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陜西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有關要求,保障廣大消費者網絡訂餐消費安全,規范網絡訂餐經營行為,省局制定了《陜西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 系 人:李 斌
聯系電話:029-62288388
附件:1.

2.

3.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 年11月3日
附件1
陜西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訂餐行為,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以及提供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訂餐,是指餐飲服務經營者根據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接受的送餐訂單,制作并配送膳食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自行設立訂餐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在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開設網上店鋪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絡訂餐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提供者。第三方平臺可以提供膳食配送等與網絡訂餐相關的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及管轄范圍內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采集和應用政府食品安全數據,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促進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七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保障公眾網絡訂餐消費安全。
第二章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八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經營許可有關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含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小餐飲許可證,下同)。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許可證核準的一致。
第九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在相關信息的公示網頁更新。
第十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制作膳食。
第十一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送餐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上崗工作。送餐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不得從事相關送餐活動。
(二)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和冷加工糕點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三)應當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10-60℃條件下,烹飪至食用時間應在2小時以內),并提醒消費者收到后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四)應當采用無害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包裝材質,送餐過程中應當保證容器的清潔和完好,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本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檢查;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十二條 鼓勵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網站或第三方平臺公布廚房照片或者實時視頻,使消費者直觀了解其食品加工操作的情況。
第三章 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十三條 在我省開展網絡訂餐平臺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備案號、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資質的相關審核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資質審查及其經營活動檢查、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賠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在平臺上公開上述制度。
第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檔案,對申請加入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實名記錄相關信息,對其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食品安全制度、聯系方式等關鍵項目進行核實,明確告知其應承諾的遵守的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臺應當將平臺中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許可信息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數據進行比對并進行實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網。
鼓勵第三方平臺在平臺上公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監督抽檢、違法行為等信息。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是否變化進行檢查和核實,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方平臺應該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涉嫌違法行為,應及時進行核實并報告。
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超范圍經營、發布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報告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三方平臺應采取調整搜索排名、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措施督促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
鼓勵第三方平臺通過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大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并報告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并在平臺醒目位置公布平臺投訴電話和郵箱。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并鼓勵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十八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開展平臺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由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更新第三方平臺備案信息,在省局網站公示相關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許可資質和與網絡訂餐相關的經營行為,以及第三方平臺和第三方物流的送餐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可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機制,約談情況及后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管理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第三方平臺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中的規定從事網絡訂餐活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方平臺拒絕配合執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逐級上報,由省食品藥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陜西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