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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鹽務管理局關于重新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的公告

   2011-04-07 827
核心提示:各食鹽零售經營店(戶):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等鹽業法規,進一步規范鹽業市場,確保


各食鹽零售經營店(戶):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等鹽業法規,進一步規范鹽業市場,確保合格碘鹽的供應,不斷完善食鹽準入制度,保證食鹽安全。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衛生部、工商公字[2005]53號和省工商局、發改委、鹽務局、公安局、衛生廳湘工商公字[2005]140號文件精神,我局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食鹽零售許可證》的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未辦理《食鹽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店(戶),由食鹽零售經營店(戶)提出申請,填寫食鹽零售申請表,提供工商執照、衛生許可證、申請人的免冠1寸照片2張,到當地鹽務管理局辦理《食鹽零售許可證》(雙牌縣、零陵區的經營戶在零陵區鹽業批發部辦理,聯系電話:6223345,冷水灘區、鳳凰園區的經營戶在市鹽務管理局鹽政科辦理,聯系電話:8333963)。當地鹽務管理局依照《行政許可法》、《湖南省鹽務管理條例》及《食鹽零售許可證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不收取辦證費用。

  二、經營店(戶)辦理了《食鹽零售許可證》已到期的,要按照通知的第一條之規定,重新到當地鹽務管理局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未到期的應在10月31日前到當地鹽務局辦理年檢年審手續。

  三、《食鹽零售許可證》實行年檢年審制度,凡持有《食鹽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店(戶),必須每年到當地鹽務管理局進行年檢年審,未年檢年審的視為無效證件,注銷其零售食鹽的資格。

  四、對未辦理或到期未重新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而從事食鹽零售業務的經營店(戶)屬無證經營,將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五、辦證和核發時間從2005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13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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