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重要性
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是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食品消費安全的重要手段,對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實施范圍
(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實施范圍。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實施范圍為我市轄區內農產品生產基地(園區)、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及畜禽屠宰廠(場)生產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范圍。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范圍為全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市場主體;實施市場準入的品種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三、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條件
(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條件。
1.實施產地準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向購買方出具下列任意一項產地證明或者合格證明:
(1)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地理標志農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標識或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作為產地證明。
(2)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可將生產記錄和快速檢測結果作為產地證明。
(3)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站)根據生產記錄和快速檢測結果出具產地證明。
(4)具備認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作為合格證明。
(5)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的產地證明。
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站)、村民委員會出具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收費的除外)。產地證明、合格證明一般應包含食用農產品名稱、種植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2.實施產地準出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下列證明:
(1)生豬產品必須出具當批次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胴體上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驗訖印章和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
(2)牛、羊、禽類等動物產品應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檢疫標志。分割、包裝的畜產品加蓋檢疫標志。
(3)其他畜禽產品按照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
3.經查驗或質量安全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收(或出欄)上市。
(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條件。
實施市場準入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購進時應當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查驗下列證明。
1.購進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時,應查驗以下任意一項證明:
(1)本文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中規定的任意一項產地證明或合格證明。
(2)供貨者出具的銷售憑證、自檢合格證明,經營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
(3)批發市場開辦者印制的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或抽樣檢驗、快速檢測合格證明。
2.購進畜禽及畜禽產品時,應當查驗本文第三條第(一)款第2項中規定的證明材料。
3.購進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4.具備包裝條件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標識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農產品質量標識管理規定。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大型商場、連鎖超市等市場主體,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可實行入市登記,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對不能提供生豬產品當批次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牛、羊、禽類等動物產品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檢疫標志的,分割、包裝的畜產品未加施檢疫標志的,進口食用農產品無相關證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銷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機制。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執法監察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監測檢驗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分工。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的有效銜接,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聯合懲戒力度,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不斷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監管水平。
(三)完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要求,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自律性檢測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施和設備,把好食用農產品質量自檢關。要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產記錄、產品檢測、質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市登記、質量查驗、購銷臺帳、產品檢測、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清退等制度,嚴把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培訓,并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宣傳,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實施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摸底,明確監管責任,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示,接受消費者監督。
本意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7日
為進一步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重要性
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是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食品消費安全的重要手段,對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實施范圍
(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實施范圍。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實施范圍為我市轄區內農產品生產基地(園區)、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及畜禽屠宰廠(場)生產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范圍。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范圍為全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市場主體;實施市場準入的品種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三、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條件
(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條件。
1.實施產地準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向購買方出具下列任意一項產地證明或者合格證明:
(1)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地理標志農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標識或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作為產地證明。
(2)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可將生產記錄和快速檢測結果作為產地證明。
(3)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站)根據生產記錄和快速檢測結果出具產地證明。
(4)具備認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作為合格證明。
(5)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的產地證明。
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站)、村民委員會出具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收費的除外)。產地證明、合格證明一般應包含食用農產品名稱、種植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2.實施產地準出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下列證明:
(1)生豬產品必須出具當批次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胴體上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驗訖印章和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
(2)牛、羊、禽類等動物產品應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檢疫標志。分割、包裝的畜產品加蓋檢疫標志。
(3)其他畜禽產品按照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
3.經查驗或質量安全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收(或出欄)上市。
(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條件。
實施市場準入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購進時應當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查驗下列證明。
1.購進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時,應查驗以下任意一項證明:
(1)本文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中規定的任意一項產地證明或合格證明。
(2)供貨者出具的銷售憑證、自檢合格證明,經營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
(3)批發市場開辦者印制的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或抽樣檢驗、快速檢測合格證明。
2.購進畜禽及畜禽產品時,應當查驗本文第三條第(一)款第2項中規定的證明材料。
3.購進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4.具備包裝條件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標識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農產品質量標識管理規定。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大型商場、連鎖超市等市場主體,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可實行入市登記,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對不能提供生豬產品當批次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牛、羊、禽類等動物產品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檢疫標志的,分割、包裝的畜產品未加施檢疫標志的,進口食用農產品無相關證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銷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機制。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執法監察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監測檢驗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分工。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的有效銜接,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聯合懲戒力度,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不斷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監管水平。
(三)完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要求,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自律性檢測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施和設備,把好食用農產品質量自檢關。要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產記錄、產品檢測、質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市登記、質量查驗、購銷臺帳、產品檢測、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清退等制度,嚴把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培訓,并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宣傳,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實施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摸底,明確監管責任,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示,接受消費者監督。
本意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