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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白山水〔2007〕98號)

   2011-11-22 683
核心提示:  根據《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白山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為加強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

  根據《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白山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為加強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結合水產養殖業實際,制定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會議精神的要求和部署,通過開展全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治理水產品生產源頭污染,規范水產養殖業行為,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食用放心水產品。

  二、工作目標

  (一)通過實施對漁藥、飼料、苗種等水產養殖投入品的監管,有效治理水產品源頭污染,使水產養殖過程中使用禁用藥物行為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實現市內地產水產品無氯霉素、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殘留。

  (二)通過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規模以上水產養殖企業建立“兩證兩記錄”制度,即養殖證、苗種生產許可證、生產記錄、原料進場記錄,使《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得到有效規范執行。

  三、工作重點

  主要是對市內地產水產品的養殖用藥進行專項檢查,嚴格執行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計劃》;對進入市內市場的外地水產品進行集中抽查、檢測、質量通報。

  重點地區:各水產養殖區均為本次整治重點范圍。

  重點單位:漁藥、飼料等水產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規模以上水產養殖企業。

  重點環節:水產品養殖、加工,漁需物資流通。

  四、主要措施

  (一)整治、查處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禁用藥物行為

  組織對違法生產、經營含禁用藥物的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查處;對在水產養殖和水產品加工中違法使用禁用藥物行為的查處;對標簽不規范和成份不清的“三無”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進行清理、封存并銷毀。

  (二)規范水產養殖生產行為

  組織對水產養殖企業養殖證、苗種生產許可證取得情況,水產養殖生產日志制度、原料進場記錄制度建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加強水產品質量檢測

  支持水產品生產企業開展以自檢為主的速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入市水產品進行藥物殘留和有毒物及污染物殘留檢測。

  五、組織領導及分工

  為加強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的扎實有效開展和預定目標的順利實現,成立“白山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李  平  市水務局局長

  副組長:邵乃林  市水務局副局長

  孔繁春  市漁政管理站站長

  成  員:姜瑞昌  八道江區水利局局長

  李啟陽  江源區水利局副局長

  劉長海  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站長

  黃緒玲  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技術員

  孫  光  八道江區漁政管理站站長

  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漁政管理站。組成人員:

  主  任:孔繁春  市漁政管理站站長

  成  員:劉長海  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站長

  黃緒玲  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技術員

  具體工作分工:

  (一)市漁政站負責組織全市水產養殖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市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監督指導水產養殖企業落實《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建立養殖記錄制度、樣品抽檢工作及相關技術支持。

  (二)各區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制定實施方案,全面負責本區水產養殖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及時上報檢查結果。

  六、實施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9月10日前)

  完成宣傳動員工作,參加“全省水產養殖專項執法培訓班”。對參與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各區漁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

  (二)集中實施階段(11月底前)

  完成階段性任務的實施工作,主要包括對水產養殖企業使用禁用藥物的整治和查處工作,對各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含禁用藥物的產品進行清理、封存并銷毀;生產日志和進料記錄制度的建立情況檢查;入市水產品的抽查、檢測工作。

  期間,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檢查組將深入部分縣、區企業進行檢查。

  (三)總結匯報階段(12月底前)

  對照實施方案,進行認真總結,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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