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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已辦理商標許可是否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問題的批復(閩質監食〔2011〕421號)

   2013-06-09 256
核心提示:  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來函收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

  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來函收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規定,福建省建陽朱子家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商標標識為沱牌及圖形的產品,如不是由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銷售的,不屬于《實施細則》所指的委托加工,無需辦理委托加工備案手續。

  此復。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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