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傳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嚴格審查活禽經營市場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
經過清理整頓,我市活禽經營市場(含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零售市場)條件大有改善,但仍有一些達不到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要求。
各縣(區、市)要立即行動,對轄區內開辦的活禽經營市場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嚴格審查開辦條件、控制市場數量,禁止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辦活禽經營市場;已建的活禽經營市場要在2007年6月底前逐步遷出人口密集區。所有農貿市場活禽及鮮禽產品必須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和獨立的出入通道,并與其它農產品分開。水禽經營區域與其它家禽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離。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動物防疫監督、工商、衛生等部門加強活禽及禽類產品監督檢查,嚴格衛生質量全程監管。凡不具備活禽經營條件的市場,立即責令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予以關閉。
二、嚴把活禽市場準入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部門要加強市場檢疫監管,全面實行禽類檢疫標識化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未經產地檢疫的活禽及其產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所有上市活禽必須佩戴檢疫合格標志和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禽類產品必須有明顯的驗訖標志和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確保上市活禽及其產品衛生安全。各級工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禽類交易行為,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禽及其產品的市場和經營戶;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市場外經營活禽。
三、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實行活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具有活禽交易活動的市場必須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上下水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并實行封閉式管理;活禽銷售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兼任;宰殺銷售人員必須符合衛生部門要求,持健康證上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2007年6月底前,市區內取締活禽市場銷售和宰殺活動,實行“定點宰殺、集中檢疫、白條禽上市”。
四、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
所有經營活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動物防疫監督和衛生部門的要求,對場所、籠具、宰殺器具進行每日消毒;對禽類糞便、污物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前提下,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區域休市。在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必須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洗、消毒。各級動物防疫監督、工商、衛生、建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活禽和從業人員的檢測,實行定期抽檢制度
對市場經銷的活禽及其產品,禽類糞便、墊料等,動物防疫部門要定期進行抽樣檢測;對市場從業人員,衛生部門要定期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醫學監測。各縣(區、市)、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檢測結果。
六、完善防控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各縣(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預案,有效提高應急能力,一旦發生疫情或發現活禽經營市場出現禽類異常死亡及可疑臨床癥狀,要及時上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部門;發現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院發熱門診并報告衛生部門;衛生部門要及時排查、診治和報告當地政府。
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積極倡導衛生健康的飲食習慣,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為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傳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嚴格審查活禽經營市場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
經過清理整頓,我市活禽經營市場(含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零售市場)條件大有改善,但仍有一些達不到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要求。
各縣(區、市)要立即行動,對轄區內開辦的活禽經營市場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嚴格審查開辦條件、控制市場數量,禁止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辦活禽經營市場;已建的活禽經營市場要在2007年6月底前逐步遷出人口密集區。所有農貿市場活禽及鮮禽產品必須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和獨立的出入通道,并與其它農產品分開。水禽經營區域與其它家禽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離。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動物防疫監督、工商、衛生等部門加強活禽及禽類產品監督檢查,嚴格衛生質量全程監管。凡不具備活禽經營條件的市場,立即責令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予以關閉。
二、嚴把活禽市場準入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部門要加強市場檢疫監管,全面實行禽類檢疫標識化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未經產地檢疫的活禽及其產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所有上市活禽必須佩戴檢疫合格標志和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禽類產品必須有明顯的驗訖標志和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確保上市活禽及其產品衛生安全。各級工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禽類交易行為,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禽及其產品的市場和經營戶;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市場外經營活禽。
三、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實行活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具有活禽交易活動的市場必須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上下水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并實行封閉式管理;活禽銷售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兼任;宰殺銷售人員必須符合衛生部門要求,持健康證上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2007年6月底前,市區內取締活禽市場銷售和宰殺活動,實行“定點宰殺、集中檢疫、白條禽上市”。
四、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
所有經營活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動物防疫監督和衛生部門的要求,對場所、籠具、宰殺器具進行每日消毒;對禽類糞便、污物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前提下,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區域休市。在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必須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洗、消毒。各級動物防疫監督、工商、衛生、建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活禽和從業人員的檢測,實行定期抽檢制度
對市場經銷的活禽及其產品,禽類糞便、墊料等,動物防疫部門要定期進行抽樣檢測;對市場從業人員,衛生部門要定期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醫學監測。各縣(區、市)、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檢測結果。
六、完善防控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各縣(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預案,有效提高應急能力,一旦發生疫情或發現活禽經營市場出現禽類異常死亡及可疑臨床癥狀,要及時上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部門;發現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院發熱門診并報告衛生部門;衛生部門要及時排查、診治和報告當地政府。
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積極倡導衛生健康的飲食習慣,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