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和傳播的一項重要措施。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過市場環節傳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 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
活禽經營市場(指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標準,凡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不得開業。活禽經營市場必須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否則,嚴禁在市場經營、宰殺活禽。
錦州市城區內擬于馬家、鐵東農貿市場開設活禽經營市場;各縣(市)區也要嚴格控制城區內活禽經營市場的數量,并盡量避免在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
在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的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嚴格分開;在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也要與其他農產品分開,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經營市場內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要相對隔離。
二、嚴格活禽市場準入,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各級動監部門要加強檢疫監管,保證上市活禽及禽類產品的衛生安全,上市銷售的活禽必須具備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取消市場檢疫,嚴禁沒有檢疫證明的活禽及禽類產品上市銷售。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禽類經營,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禽及禽類產品行為。城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規定的市場之外的城區任何地點經營活禽。
三、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屠宰制度
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各級動監、衛生、工商等部門要加強監管。活禽宰殺區域布局、設施等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封閉管理,并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從事活禽宰殺的人員必須取得衛生部門核發的《健康證》,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場銷售和宰殺,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并切實加強質量和衛生監管,確保禽肉新鮮、安全。
四、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確保人禽安全
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對活禽經營、宰殺場所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堅持每日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要按照城市環境衛生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各級動監、工商、衛生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活禽市場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的指導和監管。
五、加強對活禽和從業人員監測,實行定期抽檢制度
各級動監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對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每季度按規定進行一次抽樣監測;各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對以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醫學監測。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監測結果。
六、完善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情況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各司其職,協同聯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活禽經營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出現可疑臨床癥狀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要及時向當地動監部門報告。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并說明其從業情況,衛生部門要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和消費者自我防護意識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環節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國家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經營市場發生和傳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進一步加強禽流感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單等形式,向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大力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科學防范知識,增強活禽經營市場開辦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積極倡導食用冰鮮禽肉,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習慣,樹立更加健康的消費觀念。
本實施意見于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