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肉品市場經營秩序,保證豬肉品質量,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青樹坪鎮實行生豬定點屠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青樹坪鎮定點屠宰區域為:鎮城區及從豐、青龍、青樹、合心、紅星等五個周邊村莊和青樹坪鎮內所有集貿市場、超市、集體食堂、餐飲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
二、實施時間:青樹坪鎮生豬定點屠宰從2009年1月16日開始實施。
三、實施要求:
(一)青樹坪鎮生豬定點屠宰實行集中屠宰、統一稅費、分散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設屠場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進入定點屠宰場的生豬,必須經駐場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憑準入證入場并按規定程序存放。入場待宰牲畜存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三)上市銷售的肉品必須是經定點屠宰、并經檢疫檢驗合格產品,應加蓋有藍色針刺式肉品檢疫檢驗驗訖印章,持有牲畜產品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稅費繳訖票據。凡未經檢疫、檢驗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牲畜產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公、母豬肉必須掛牌明示。
(四)嚴禁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嚴禁屠宰加工病、死生豬;定點屠宰區域內各賓館、招待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食堂和餐飲業主不得購進未經檢疫檢驗的“白板肉”和肉副產品。否則,由定點屠宰稽查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
(五)所有屠商必須自覺接受定點屠宰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阻撓、刁難、妨礙執法。
四、嚴禁私屠濫宰和暴力抗法。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嚴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定點屠宰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定點屠宰區域內牛、羊等牲畜定點屠宰管理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通告執行。
雙峰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