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質監局、楊凌示范區質監局,韓城市質監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工作,規范資質認定評審員行為,提高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質量,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省局制定了《陜西省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相應監督配合工作。
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0月12日
陜西省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工作,規范資質認定評審員行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是指經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考核合格取得評審員證書,并受指派對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評審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評審員包括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必須具有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資格。
第三條 陜西省內評審員的申請、培訓、考核、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評審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主要指對實驗室申請的資質認定進行文件審核、現場評審(包括初次評審、復查評審、擴項評審、標準變更評審、監督評審等)以及整改驗證等環節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未取得評審員證書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
特殊情況下,如評審員專業不能覆蓋實驗室技術檢測能力時,可以聘請相應專業的技術專家為評審組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評審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全日制國民教育大學專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及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在實驗室從事產品檢測、校準、檢查或者技術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三)掌握實驗室資質認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內容以及一定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與資質認定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溝通、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五)省質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省級評審員資格,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者可向省質監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申請/注冊表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
(三)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
(四)身份證復印件1份;
第九條 省質監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實驗室資質認定相關知識培訓并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評審員證書。
第十條 評審員證書有效期限三年。證書到期后,由省質監局組織進行驗證培訓考核,合格者證書予以延續,延續期為三年。無故不參加考核驗證的評審員,視為自動放棄評審員資格。
第十一條 新取得資格的評審員,應在評審組長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評審員指導下進行現場評審工作,經過五次指導評審后方可進行單獨評審。
第十二條 擔任評審組長需有十次以上現場評審的經歷,經其他評審員推薦,或經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省質監局負責建立評審員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申請/注冊表;
(二) 評審員身份證、畢業證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 評審員考核試卷;
(四) 陜西省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評審、培訓情況記錄;
(五) 評審員基本信息匯總表。
第十四條 評審員應當遵照評審計劃,按時參加相應的資質認定評審活動,并積極參加資質認定相關培訓、研討、交流及考核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第十五條 評審員在評審工作中應嚴格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相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一)評審組長職責:
1、對現場評審進行策劃,編制評審計劃,確定評審方案;
2、代表評審組與被評審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
3、組織和指導評審組成員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對現場評審進行過程控制和協調;
4、處理評審活動中的異常情況和爭議;
5、組織評審組做出評審結論,編制完成評審報告;
6、負責對評審中的不合格項進行跟蹤并督促完成整改;
7、向評審工作派出單位提交評審材料;
8、對評審員在評審工作中的表現進行評價;
9、組織好評審組成員的出行相關事項,預防各類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評審員職責:
1、按照評審組長分工進行現場評審,收集評審證據并做好記錄;
2、向評審組長匯報相關工作情況,提交有關評審記錄;
3、參加評審組內對被評審方技術能力、體系有效性的評價分析,參加評審結論的討論與確定;
4、協助評審組長完成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
第十六條 評審員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或《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程序或者評審方案預定的時限實施評審活動;
(二)對同一實驗室既實施咨詢又實施評審;
(三)與被評審實驗室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透露有關被評審方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收受或謀取當事人的錢財等其他形式的不當行為;
(六)隱瞞不符合項目或偽造評審記錄;
(七)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
(八)其它嚴重損害評審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七條 評審員每年應參加不少于兩次的評審工作;每年應參加不少于一次的資質認定培訓或交流活動。
第十八條 省質監局應當對評審員的評審活動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查閱評審檔案記錄和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一)、(二)、(三)款規定的,省質監局暫停其評審員資格,經批評教育并改正后方可重新從事評審工作。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四)、(五)、(六)、(七)、(八)款規定的,省質監局停止其評審員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評審員每年12月份應向省質監局遞交年度評審經歷情況報告。并報告評審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積累的經驗和建議以及參加繼續教育及評審交流的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申請(注冊表).doc
2. 陜西省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評審、培訓情況記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