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長沙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要求,為規范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使用效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是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經整合的資金專項用于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的經費。上級撥付給我市的有關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主要包括用于全市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抽檢、快速檢測、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辦理食品安全案件所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及購樣品的費用,不含執法技術裝備購置的費用。
第四條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由各相關財政專項資金整合,經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各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食安辦)和市財政局要明確各自管理職責,用好管好專項經費。
市食安辦負責年初下達全市各項檢測計劃任務,審查和核實各有關單位檢測計劃任務實際完成情況,拿出資金分配初步方案,為資金分配提供重要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經市政府批準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整合經費的安排和落實,審核實際完成檢驗檢測任務情況及經費分配方案,并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經費分配方案和食品安全檢測工作進度,核撥專項經費,對經費支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費的審批和使用
第六條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由日常監測經費和重大突發食品安全監測經費兩部分組成。
日常監測經費主要用于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對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所需的檢驗檢測及購樣品的費用。
重大突發食品安全監測經費主要用于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辦理食品安全案件等所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及購樣品的費用。
第七條 日常監測經費的申報和撥付
日常監測經費的申報,由市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部門年度檢驗檢測計劃、檢測項目及經費計劃報市食安辦。市食安辦匯總后,下達年度檢測任務,市財政局根據市食安辦下達的年度檢測任務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日常監測經費的撥付,由市食安辦每季度開展檢驗檢測情況專項檢查,核定市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檢驗檢測記錄,市財政局根據全市年度日常檢測計劃和市食安辦核定的檢驗檢測記錄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半年撥付一次檢驗檢測經費。
第八條 重大突發食品安全監測經費的申報和撥付
根據實際情況,經費實行專報專批專用,即由相關部門向市食安辦申報實際承擔任務情況,市食安辦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監測經費,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重大突發食品安全檢測經費原則上在整合資金內安排,不足部分按程序報批,予以增撥。
第九條 全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所需的主要設備、試劑等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條 全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所需的主要設備的維護費用,由市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另行申報,在年初批準的食品檢測整合經費之內,由市食安辦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復后支付。
第三章 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計劃抓好落實,嚴格專項經費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牽頭,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各單位檢驗檢測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對于截留、挪用專項經費、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亂列項目開支成本等違規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2日施行。
《長沙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長沙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要求,為規范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使用效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是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經整合的資金專項用于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的經費。上級撥付給我市的有關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主要包括用于全市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抽檢、快速檢測、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辦理食品安全案件所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及購樣品的費用,不含執法技術裝備購置的費用。
第四條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由各相關財政專項資金整合,經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各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食安辦)和市財政局要明確各自管理職責,用好管好專項經費。
市食安辦負責年初下達全市各項檢測計劃任務,審查和核實各有關單位檢測計劃任務實際完成情況,拿出資金分配初步方案,為資金分配提供重要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經市政府批準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整合經費的安排和落實,審核實際完成檢驗檢測任務情況及經費分配方案,并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經費分配方案和食品安全檢測工作進度,核撥專項經費,對經費支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費的審批和使用
第六條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由日常監測經費和重大突發食品安全監測經費兩部分組成。
日常監測經費主要用于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對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所需的檢驗檢測及購樣品的費用。
重大突發食品安全監測經費主要用于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辦理食品安全案件等所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及購樣品的費用。
第七條 日常監測經費的申報和撥付
日常監測經費的申報,由市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部門年度檢驗檢測計劃、檢測項目及經費計劃報市食安辦。市食安辦匯總后,下達年度檢測任務,市財政局根據市食安辦下達的年度檢測任務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日常監測經費的撥付,由市食安辦每季度開展檢驗檢測情況專項檢查,核定市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檢驗檢測記錄,市財政局根據全市年度日常檢測計劃和市食安辦核定的檢驗檢測記錄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半年撥付一次檢驗檢測經費。
第八條 重大突發食品安全監測經費的申報和撥付
根據實際情況,經費實行專報專批專用,即由相關部門向市食安辦申報實際承擔任務情況,市食安辦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監測經費,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重大突發食品安全檢測經費原則上在整合資金內安排,不足部分按程序報批,予以增撥。
第九條 全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所需的主要設備、試劑等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條 全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所需的主要設備的維護費用,由市農業、畜牧、糧食、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另行申報,在年初批準的食品檢測整合經費之內,由市食安辦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復后支付。
第三章 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計劃抓好落實,嚴格專項經費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牽頭,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各單位檢驗檢測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專項經費。對于截留、挪用專項經費、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亂列項目開支成本等違規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