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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州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15-07-15廢止】

   2013-07-17 570
核心提示: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處室(分局、總隊):  《貴州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處室(分局、總隊):

  《貴州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行。各地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貴州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流通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分級許可、現場核查、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范圍為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不包括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食品流通許可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實行分級許可。

  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分別承辦由其登記注冊的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

  工商行政管理所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承辦由工商所登記注冊的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

  第八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且分店跨行政區域設立的食品經營者,其總部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由各分店所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審查批準。

  第九條 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地,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經營場所及倉儲場所地面應當干燥、平整,保持清潔;

  (三)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四)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鼠設施;

  (五)經營直接入口的散裝、裸裝食品的,應配置能有效防蠅的紗門、紗窗(門簾)和滅蠅燈、粘蠅紙等滅蠅器具;

  (六)經營場所與生活場所應當分開;

  (七)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應當具有與所經營食品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儲場所;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設施并合理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

  (二)大、中型商場(店)、超市(經營場所面積150平方米以上,下同)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柜(架);

  (三)散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并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

  (四)集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置,同類品種相對集中,并有明顯標識;

  (五)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保持適當距離;

  (六)食品庫房貨架(臺)應使貨物保持離地、隔墻;

  (七)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更衣間應設置分隔式衣柜,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

  (八)商場(店)、超市應設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九)經營場所面積1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經營場所內不得同時經營人用藥品和獸藥、農藥等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從業人員應每年接受健康檢查,并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其委托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每個經營店配備1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人員條件。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下列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制度:

  (一)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三)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

  第四章 申請、受理、現場核查、審核、發放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應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稱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證明;

  (五)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身份證明;

  (六)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七)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八)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九)經營(倉儲)場所平面圖及文字說明;

  (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收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對申請事項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實質內容的除外。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受理。

  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終止辦理。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申請受理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許可機關受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的,書面委托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對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核查;工商行政管理所直接受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負責人指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對其承辦的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經現場核查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由核查人員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并送達許可機關;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的,如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并送達許可機關審核。

  現場核查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經營場所現場核查完成后,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進行審核,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條 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應與申請人所提供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名稱一致;

  (二)經營場所:具體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街道名稱、門牌號。在鄉鎮經營的,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鄉鎮名稱和村、組名稱;

  (三)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

  (四)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方式核定;

  (五)負責人:按照投資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核定;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七)有效期限:3年。新增食品流通許可證項目的營業執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低于3年的,按照其期限內或申報經營期內核定;

  (八)發證機關:縣級以上許可機關名稱;

  (九)發證日期:許可決定的日期。

  第五章 變更、撤銷、注銷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其申請、審核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由申請人在轄區主要報刊上公告后補辦。其申請、審核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遺失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在明顯位置標注“遺失補辦”字樣。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自行歇業連續6個月以上不經營食品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許可機關決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注銷、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注銷、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5日內通知注冊登記機構,由注冊登記機構撤銷注冊登記或者注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冊登記機構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注銷、吊銷執照的,也應當5個工作日內通知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機構。

  第六章 公示、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將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提交資料目錄等內容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應及時將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關信息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錄入計算機數據庫。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許可檔案。

  許可檔案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順序裝訂,《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位于第(三)項之后,認為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許可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以及對被許可人行政處罰的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整理,一并進入許可檔案。

  第三十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專管人員,妥善保存有關檔案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檔案資料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管理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執行。銷售食用農產品、保健食品、從事食品運輸和儲藏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doc
   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doc
   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doc
   《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doc
   收據類文書.doc
   通知類文書.doc
   現場核查委托書.doc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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