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10號)、《濰坊市實施〈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辦法》等文件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批和“三同時”制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前,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經安監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查同意并批準(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報省安監局批準)后,憑批文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等手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獲得批準后,其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由安監部門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凡未經安全審查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和投入生產。
二、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政府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項目的安全審批、安全設計、施工建設、試運行和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監控,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消除事故隱患。各級要組織發改、經貿、安監、建設、規劃等部門,對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區別對待、分類處理的原則,認真整改發現的問題。對未履行安全審批手續已開工建設的項目,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要堅決停建,依法關閉或取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處理后限期補辦安全審批手續。對在建或已建成項目周邊安全距離內出現的違法建(構)筑物,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清理結果于2007年3月20日前報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匯總后報市政府。
三、合理配置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布局。各級要將危險化學品產業的安全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于2007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報市安監局備案,同時編制和完善各專項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各級規劃、建設等部門要按照規劃的要求,加快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環節安全管理區域布局規劃,明確分步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今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等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其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儲存和運輸方式等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加油、加氣站經營另行規定)、儲存和使用項目必須選址于已建成或規劃中的化工園區及功能區內。改建或擴建項目的選址也要加快向化工園區或功能區轉移,否則,一律不予安全審查。現有設在城鎮密集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專項規劃要求,逐步遷入化工園區或功能區。從2007年起,所有城鎮密集區內不再批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等企業或項目;市內不再批準設立無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逐步減少高危行業布局不合理對城市安全帶來的潛在危害。對現有化工園區或功能區,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或功能區必須經科學安全規劃論證,制定詳細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四、加快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搬遷(關閉)。各級要堅持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做好轄區內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的限期搬遷(關閉)工作。對限期搬遷(關閉)的企業,要逐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裝置、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料得到安全處置,確保裝置、設施拆除過程中不留任何隱患,確保搬遷(關閉)過程中不發生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防止危險化學品搬遷(關閉)企業放松安全生產管理。同時,要加強對化工企業尤其是水源地、河流沿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環保監管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的壓(倒)罐設施、貯罐圍堰、防火堤設施、泄露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導溝(管道)及收集處理設施等項防范措施。
五、強力推進危險化學品標準化建設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濰政辦發〔2006〕10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抓好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從2007年起,力爭用3-5年的時間,完成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各級要把安全標準化建設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雙基”工作的根本性措施來抓,制定方案,落實責任,強力推進。各級安監部門要通過標準化工作,指導幫助和促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使每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都成為安全型企業。
六、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嚴格執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工作的決定》(濰政發〔2004〕19號)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事故報告。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嚴肅查處事故責任者。
二ΟΟ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10號)、《濰坊市實施〈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辦法》等文件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批和“三同時”制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前,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經安監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查同意并批準(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報省安監局批準)后,憑批文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等手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獲得批準后,其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由安監部門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凡未經安全審查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和投入生產。
二、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政府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項目的安全審批、安全設計、施工建設、試運行和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監控,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消除事故隱患。各級要組織發改、經貿、安監、建設、規劃等部門,對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區別對待、分類處理的原則,認真整改發現的問題。對未履行安全審批手續已開工建設的項目,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要堅決停建,依法關閉或取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處理后限期補辦安全審批手續。對在建或已建成項目周邊安全距離內出現的違法建(構)筑物,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清理結果于2007年3月20日前報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匯總后報市政府。
三、合理配置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布局。各級要將危險化學品產業的安全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于2007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報市安監局備案,同時編制和完善各專項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各級規劃、建設等部門要按照規劃的要求,加快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環節安全管理區域布局規劃,明確分步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今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等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其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儲存和運輸方式等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加油、加氣站經營另行規定)、儲存和使用項目必須選址于已建成或規劃中的化工園區及功能區內。改建或擴建項目的選址也要加快向化工園區或功能區轉移,否則,一律不予安全審查。現有設在城鎮密集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專項規劃要求,逐步遷入化工園區或功能區。從2007年起,所有城鎮密集區內不再批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等企業或項目;市內不再批準設立無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逐步減少高危行業布局不合理對城市安全帶來的潛在危害。對現有化工園區或功能區,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或功能區必須經科學安全規劃論證,制定詳細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四、加快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搬遷(關閉)。各級要堅持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做好轄區內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的限期搬遷(關閉)工作。對限期搬遷(關閉)的企業,要逐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裝置、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料得到安全處置,確保裝置、設施拆除過程中不留任何隱患,確保搬遷(關閉)過程中不發生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防止危險化學品搬遷(關閉)企業放松安全生產管理。同時,要加強對化工企業尤其是水源地、河流沿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環保監管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的壓(倒)罐設施、貯罐圍堰、防火堤設施、泄露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導溝(管道)及收集處理設施等項防范措施。
五、強力推進危險化學品標準化建設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濰政辦發〔2006〕10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抓好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從2007年起,力爭用3-5年的時間,完成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各級要把安全標準化建設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雙基”工作的根本性措施來抓,制定方案,落實責任,強力推進。各級安監部門要通過標準化工作,指導幫助和促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使每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都成為安全型企業。
六、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嚴格執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工作的決定》(濰政發〔2004〕19號)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事故報告。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嚴肅查處事故責任者。
二ΟΟ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