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畜牧局
遼政辦發〔2009〕24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畜產品質量
安全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畜牧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為解決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精神,以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目標,大力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努力推進畜牧業規范化、標準化,積極發展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加快全省現代畜牧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目標。到2011年,健全省、市、縣三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實現監管能力與監管工作需要相適應。對規模飼養場(戶)、畜產品批發市場和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及奶站的監管覆蓋率達到100%,全省獸藥和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及畜產品的監測頻次占應監測比例達到100%。及時、妥善地處置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主體與范圍
(三)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四)本意見所稱畜產品,是指來源于畜牧業的初級產品,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蜜蜂等動物及其產品。
三、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五)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科學設置內設機構,合理調配人員,強化畜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職能。加強監督執法體系建設,省、市、縣三級要進一步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明確職責,充實力量,切實提高監督執法能力。加強監測體系建設,省、市、縣三級要加強獸藥、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切實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能力。
四、切實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六)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畜牧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畜牧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制定并組織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年度計劃,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啟動。組織畜牧業科研教育機構和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加強對畜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規范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
(七)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銷售的畜產品的現場檢查,調查了解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畜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監測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產品,有權查封、扣押。對畜產品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
六、加強獸藥飼料和畜產品的監測工作
(八)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要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并經省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獸藥、飼料及畜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進行監測;尚未制定有關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仲裁檢驗方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執行。
(九)獸藥、飼料和畜產品應當按比例進行抽查監測。獸藥生產企業監測比例不低于100%,獸藥經營單位監測比例不低于30%,獸藥使用單位(規模飼養場、小區)監測比例不低于3%;飼料生產企業監測比例不低于100%,飼料經營單位監測比例不低于3%,飼料使用單位(規模養殖場、小區)監測比例不低于5%;肉類每100噸監測1個批次;蛋類每1000噸監測1個批次;奶類每250噸監測1個批次。
(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要按照同級或上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市場上經營的畜產品及獸藥、飼料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抽檢。被抽檢的單位和個人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檢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十一)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信息,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由國家公布。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抽檢結果由國家和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畜產品的抽檢結果由農業部公布,或者經農業部授權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他畜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由國家或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發布。
七、大力發展無公害畜產品生產
(十二)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認定工作,積極推動無公害畜產品認證的開展,加強無公害畜產品認證的指導服務,大力發展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審核推薦和認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省、市、縣三級無公害畜產品工作體系,規范認證工作,加強認證的監督,提高無公害畜產品生產質量。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牧業企業,必須是已獲得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或產品認證的企業。城市超市優先采購經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和產品認證的畜產品。
八、明確畜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十四)畜產品生產經營者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畜產品生產者要合理使用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嚴格執行停藥期的規定,防止對畜產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或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質。
(十五)畜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建立畜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投入品使用、動物疫病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屠宰日期等情況,畜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畜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畜產品批發市場要自行或者委托監測機構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經監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產品,不得銷售。畜產品生產者要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十六)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和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要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九、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十七)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政府負總責。縣級以上政府要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十八)縣級以上政府要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資金需求,對監督執法及監測機構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保證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監督執法機構的設施、設備和監測機構設備購置、更新及監測費用,要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增加對畜禽良種繁育體系、畜牧小區、無公害畜產品生產和畜牧業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及動物防疫工作的資金支持,為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創造條件。
省畜牧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