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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試行)(滬府辦發〔2011〕50號)

   2013-01-31 482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試行)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種畜禽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許可證。
 
  第三條(實施主體)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審核、審批、發放、更換、變更和管理監督。
 
  第四條(管理制度)
 
  許可證發放實行逐級審核、分級審批的管理制度。
 
  (一)單位和個人申請畜禽原種場、曾祖代、祖代種禽場的,由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二)單位和個人申請種畜擴繁場、父母代種禽場、孵化場(坊)以及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由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取得農業部核發的許可證。
 
  第五條(申報)
 
  申請許可證的,應當根據分級管理制度,向市或者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填寫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二)種畜禽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畜禽養殖代碼;
 
  (四)企業代碼證(復印件);
 
  (五)其他按規定必須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受理)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
 
  第七條(驗收)
 
  負責審批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成立由3名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小組根據現場驗收標準,在聽、看、評議的基礎上得出驗收結論。
 
  現場驗收標準由市和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許可證管理權限分別制訂,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審批)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驗收結論,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必要時應進行動物疫病檢測、種畜禽遺傳材料質量測定,并根據驗收報告、檢驗測定結論做出決定。
 
  第九條(換證)
 
  許可證有效期滿,持證者需申領新證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條(變更)
 
  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生產經營范圍的,必須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備案)
 
  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證年度審批情況上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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