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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重點工作責任分解的通知(浙政辦函〔2013〕53號)

   2013-09-24 668
核心提示:省級有關單位:  《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重點工作責任分解》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
省級有關單位:
 
  《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重點工作責任分解》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6日
 
  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重點工作責任分解
 
  一、工作分工
 
  (一)制定和實施全省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規劃,統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網點布局,構建農產品現代流通市場網絡體系。(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農業廳、省供銷社。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推動鮮活農產品經銷商實現公司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鮮活農產品流通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冷鏈運輸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升產業集中度。(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供銷社)
 
  (三)引導和規范各類投資主體進入農產品流通領域,建設和改造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菜)市場、生鮮超市、社區菜店、平價商店等鮮活農產品零售網點。(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工商局、省供銷社)
 
  (四)加強鮮活農產品產地預冷、預選分級、加工配送、冷藏冷凍、冷鏈運輸、包裝倉儲、電子結算、檢驗檢測和安全監控等設施建設。(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供銷社)
 
  (五)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推廣應用現代流通科技,擴大網上交易規模。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引入拍賣等現代交易模式。支持農產品直供直銷、統一配送和連鎖經營。(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供銷社)
 
  (六)加強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批對接等多種形式的產銷銜接,鼓勵批發市場、大型連鎖超市以及學校、酒店等與農業生產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關系,擴大對接規模。支持農業生產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直供直銷進社區。(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供銷社)
 
  (七)建立和完善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健全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的農產品信息網絡,及時發布蔬菜、水果、肉類、水產等鮮活農產品供求、質量、價格等信息,引導生產和消費。(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物價局)
 
  (八)建立健全重要農產品儲備制度,完善農產品跨區調運、調劑機制。加強滯銷農產品促銷機制及渠道建設。(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供銷社)
 
  (九)加快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索證索票和購銷臺帳制度,完善以肉、菜為重點的質量安全責任追溯制度。建立鮮活農產品經常性檢測制度,實現抽檢標準、程序、結果“三公開”,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鮮活農產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督銷毀。(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
 
  (十)加快農產品流通標準體系建設,推進農產品質量等級化、包裝規格化、標識規范化、產品品牌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
 
  (十一)加大財政投入,通過投資入股、產權回購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菜市場。在農產品主產區、集散地和主銷區,升級改造一批帶動能力強、輻射面廣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加工配送中心。支持與農超對接相配套的加工配送、冷藏冷鏈等設施建設。(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供銷社)
 
  (十二)落實國家免征蔬菜和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十三)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把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作為涉農金融服務工作重點,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貸投放節奏,為農產品經銷商等集中提供初級農產品收購資金,加強對農產品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和農戶的信貸支持。(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
 
  (十四)切實發揮各類涉農擔保機構作用,著力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供銷社)
 
  (十五)鼓勵保險機構研究開發鮮活農產品保險產品,引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投保,有條件地區可對保費給予適當財政補助。(責任單位:浙江保監局、省財政廳)
 
  (十六)優先保障符合規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菜)市場的土地供應。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可按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但禁止改變用途和性質。(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十七)落實開展鮮活農產品業務的冷庫用電實行與工業用電同價政策,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農超對接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實行與工業同價。(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能源局)
 
  (十八)加強對鮮活農產品市場進場費、攤位費等收費的管理。對政府投資建設或控股的農產品市場,按保本微利原則核定收費標準。對市場化運作的農產品市場,在清理高額經營權承包費和合理提供政府補貼的前提下,切實降低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物價局)
 
  (十九)做好外資并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安全審查工作。(責任單位:省商務廳)
 
  (二十)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保證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網絡暢通,確保所有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全部免繳通行費。(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二十一)積極為鮮活農產品配送車輛24小時進城提供暢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鮮活農產品專用運輸車型。(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任務分工,對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制訂具體措施,明確進度安排,認真抓好落實。
 
  (二)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部門間要密切協作,牽頭部門要對分工工作負總責,加強協調,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總結交流,跟蹤落實。省商務廳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加強總結交流,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工作推進。
 
  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供銷社、省國稅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浙江保監局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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