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寧波市食品安全輿情處置辦法(試行)》已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緊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寧波市食品安全輿情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處置食品安全輿情,積極回應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正確引導輿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全省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指導全市范圍內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輿情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
食品安全輿情,指媒體(包括網絡)報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經引起公眾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遵循保障公眾安全、控制食品風險、公開透明科學和及時有效規范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市、縣兩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的協調和監督;農業、海洋與漁業、質監、工商、貿易、衛生、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宣傳、公安等部門按監管分工和職能負責輿情監測、判斷和處理。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責任機構和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落實監測任務和責任,規范監測處置操作規程。
第六條 食品安全輿情實行分類管理和處置。根據所涉內容的嚴重性和應急性,輿情分為四級。中央或其它重要媒體曝光本區域食品安全問題的為一級;外地發生的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危及到本區域公眾安全或本地媒體披露本區域食品安全問題的為二級;重要媒體披露的外地食品安全問題或質疑普遍性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為三級;一般的食品安全問題披露或不會影響本區域公眾安全的為四級。
第七條 食品安全輿情各監測主體收集到相關輿情后,應及時分析判斷輿情類別,并作出處置。輿情涉及單一環節和區域的,由環節監管部門或縣市(區)處置;輿情涉及綜合性或多個環節或情況嚴重的,由食安辦牽頭處置;必要時根據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辦法處理。
第八條 輿情處置主體要根據輿情級別,確定具體處置方法,一、二級輿情要制定輿情處置方案。輿情處置主要包括調查輿情真偽、控制問題食品、分析評估風險、公開處置結果、正確引導輿論等環節。
第九條 輿情發生后,輿情處置主體要迅速啟動輿情處置程序,一般在監測到輿情的12小時內提出處置辦法,一、二級輿情應在2小時內啟動程序;并將輿情信息、處置辦法和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同級食安辦,食安辦視情況提出進一步處理意見。
第十條 市、縣兩級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要根據輿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發布食品安全輿情處置信息。發布輿情處置信息,要遵循“誰監管、誰發布、誰負責”原則,符合《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重大信息發布,應當事先征求食安辦和政府領導意見。
第十一條 輿情處置部門要及時與政府輿情監控部門和媒體溝通,做好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工作;對采訪內容確非本部門職責范圍或復雜敏感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或提請同級食安辦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建立輿情處置責任追究制,食品安全輿情處置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后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及時、準確監測重要輿情,導致工作失誤的;
(二)互相推諉責任、延誤輿情處置的;
(三)發現重要輿情未及時處置、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執行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重大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情況列入食品安全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