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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濟南市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的意見(濟食藥監稽〔2014〕53號)

   2014-05-23 415
核心提示: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支隊,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支隊,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協作配合,整頓和規范食品藥品市場秩序,保證公眾飲食用藥安全,切實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做好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決定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特制訂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民生理念,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推進食品藥品監管與公安聯動執法建設,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水平,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食品藥品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各自職能優勢,構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體系,加強信息溝通和執法協作,形成防范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力,切實提高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效率和防范打擊能力。
 
  三、具體措施
 
  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執法協作、行刑銜接、信息互通、聯動保障等各項制度,進一步明確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工作運行、執法辦案等方面的職責任務,做到權責分明、協作緊密、工作有序。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最后一周召開,由聯動執法辦公室負責籌備和組織,地點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輪流安排,參加人員為雙方分管領導、執法部門負責人及執法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相關業務部門人員參加。會議主要通報雙方在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的聯動執法情況和相關信息,協商解決聯動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遇有重大、緊急事項隨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二)建立執法協作制度
 
  切實加強案件的協作配合工作。雙方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方應當協作配合。
 
  1.對于由食品藥品監管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牽頭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需要對方配合的。
 
  2.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涉及到需要查詢當事人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或公安登記信息的。
 
  3.案件卷宗的查閱。雙方在不違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則的前提下,且認為對案件的查辦有重大作用的,可申請查閱對方的案件檔案或卷宗。
 
  4.提前介入調查。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嚴重、初步清點計算涉案金額或財物數量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存在逃匿行為,若不及時控制相關涉案人員會對案件后續查出帶來嚴重影響的案件,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的調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介入;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辦中,認為需要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參加的,食品藥品監管機關應及時介入。
 
  5.其他應當協作配合的情況。
 
  (三)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及交接工作流程。
 
  (1)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現場執法時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派人到現場,必要時在案件現場辦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續。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發現案件涉嫌犯罪的,應于2個工作日內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簽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且應在受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立案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食品藥品監管機關。
 
  (2)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移交公安機關案件,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書面通知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及時將案卷材料及涉案物品移交或退回食品藥品監管機關。
 
  (3)移送中存在疑點或難點問題的,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存在爭議的,提交部門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2.公安機關在受理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時,應審查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
 
  (6)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本意見規定的有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是指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對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
 
  3.涉案證據保存及處理要求。
 
  (1)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對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書。移送時,要提供檢測報告或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公安機關可以在立案后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管機關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咨詢食品藥品監管機關,食品藥品監管機關要依據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不收取費用。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地方食品藥品監管機關視情申請地方財政列支解決。
 
  (2)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有涉案物品等需要保存留作證據的,原則上按照“誰先受理,誰先采集保存”的原則處理。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
 
  (四)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制度
 
  1.做好情報信息的會商和研判。
 
  (1)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民生警務平臺66666110”和食品藥品監管機關“12331”投訴舉報電話作用,將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可共同使用的有價值的情報信息互相通報,重大緊急情報信息應在獲取后及時向對方通報,其他情報信息每月通報一次。
 
  (2)對于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各自管轄范圍的但需要對方部門深入調查的情報信息,應當迅速將獲取的情報信息向對方部門進行移交或者通報。
 
  (3)各自確定一名執法人員作為聯絡員,隨時溝通、分析研判雙方所掌握的可共同使用的案件線索。
 
  2.做好工作情況通報。
 
  每季度進行執法工作情況通報,內容包括: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向公安機關通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況;公安機關向食品藥品監管機關通報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采取強制措施、起訴以及撤案等情況。
 
  (五)建立聯動執法保障機制
 
  1.食品藥品監管機關負責提供聯動執法的辦公場所、執法車輛(除公安自備警用車輛外)、執法裝備及所需辦公經費,并積極爭取將聯動執法日常辦公、宣傳教育等日常工作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2.共同努力將雙方查獲的有毒有害易爛易腐涉案物品的處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該類涉案物品的及時處置。
 
  3.建立聯動執法辦案經費保障機制,牽頭單位負責經費保障。
 
  (六)培訓學習制度
 
  建立聯合培訓制度。雙方就涉及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辦案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等知識進行相互培訓。同時,為加強與外地市的交流與合作,適時組織有關人員到外地市學習考察,開拓工作思路,提高辦案水平。
 
  四、組織領導
 
  雙方成立聯動執法工作組,由雙方分管領導任組長,食藥稽查支隊和食藥環偵支隊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工作組下設聯動執法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負責人由食藥稽查支隊、食藥環偵支隊有關人員擔任,成員由食藥稽查支隊、食藥環偵支隊指派相對固定人員組成。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公安機關參照本意見建立相應的聯動執法工作機制。
 
  附件:聯動執法辦公室職責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濟南市公安局
 
  2014年5月5日
 
  附件:
 
  聯動執法辦公室職責
 
  為保障聯動執法工作機制高效運行,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共同成立聯動執法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
 
  聯動執法辦公室職責包括:
 
  1.掌握、匯總本地區食品藥品違法活動的情況,分析總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特點、手段和發展趨勢,提出預防和打擊的對策及措施。
 
  2.建立健全公安、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等信息的共享。
 
  3.組織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聯合執法行動。
 
  4.負責對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機關之間移送案件和線索的審核,對聯合辦理的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會商研究,協商解決雙方在聯合執法和案件、線索移送中存在的問題。
 
  5.籌備、組織聯席會議和工作例會。
 
  6.組織開展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機關聯合宣傳、調研、培訓、檢查等活動。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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