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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冀政函〔2014〕37號)

   2014-03-26 835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2014年3月18日省政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2014年3月18日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要加強政府立法調研工作,切實增強調研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要書面征求省有關部門和設區市政府的意見。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必要時單獨召開由管理相對人參加的座談會。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項目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通過主要報刊、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網等新聞媒體向公眾征集意見,并給公眾預留充足時間。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充分采納,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采納情況。要積極開展政府立法協商工作,邀請省政協有關人員或者組織政協委員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充分利用專家學者和社會組織等智力資源,通過采取委托立法、邀請參與立法論證等形式,發揮其在立法中的作用。
 
  對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切實保障人員和經費,并于2014年4月底前將較成熟的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省法制辦審查;不能報送的,起草部門要向省政府書面說明情況。對需要進行立法調研適時提出的立法項目,有關部門要積極調研,認真論證,為今后立法奠定基礎;經調研認為條件成熟的,可按程序報送省法制辦審查。省法制辦要與有立法任務的部門加強溝通,密切協作,按照《政府立法工作操作規范》的要求,認真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確保全面完成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務。
 
  2014年3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
 
  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高發展質量效益、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為建設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實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提供法制保障。在力爭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20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8件)。
 
  1、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制定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省環境保護廳起草)。
 
  2、為規范和促進國土治理工作,恢復提升各類國土生態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國土治理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3、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修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省綜治辦起草)。
 
  4、為實施國家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衛生計生委起草)。
 
  5、為加強對地下水的保護和管理,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地下水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起草)。
 
  6、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省物價局起草)。
 
  7、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修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8、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制定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二)需要年內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2件)。
 
  1、為規范口岸開放,提高口岸服務水平,修訂口岸管理規定(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為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管理,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制定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3、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4、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制定老年人優待辦法(省民政廳起草)。
 
  5、為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強化對全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的監督管理,制定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規定(省質監局起草)。
 
  6、為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辦法(省社科聯起草)。
 
  7、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制定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8、為保護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古樹名木保護規定(省林業廳起草)。
 
  9、為規范水功能區的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定水功能區管理規定(省水利廳起草)。
 
  10、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修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11、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鐵路安全管理規定(省發展改革委、北京鐵路局石家莊鐵路辦事處起草)。
 
  12、為規范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制定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規定(省氣象局起草)。
 
  二、先行調研,待立法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30件)
 
  (一)需要進行立法調研,待條件成熟時適時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建議(18件)。
 
  1、河北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修訂)(省教育廳起草)。
 
  3、河北省商品條碼管理條例(修訂)(省質監局起草)。
 
  4、河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5、河北省封山育林條例(修訂)(省林業廳起草)。
 
  6、河北省草原管理條例(省農業廳起草)。
 
  7、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訂)(省商務廳起草)。
 
  8、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9、河北省電信條例(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10、河北省旅游條例(修訂)(省旅游局起草)。
 
  11、河北省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省農工辦、省農業廳起草)。
 
  12、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省環境保護廳起草)。
 
  13、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14、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條例(省環境保護廳起草)。
 
  15、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省民政廳起草)。
 
  16、河北省征兵工作條例(省軍區起草)。
 
  17、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訂)(省科技廳起草)。
 
  18、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省法制辦起草)。
 
  (二)需要進行立法調研,適時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2件)。
 
  1、河北省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2、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規定(省水利廳、省物價局起草)。
 
  3、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4、河北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辦法(省氣象局起草)。
 
  5、河北省大型群眾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6、河北省游泳場所管理規定(修訂)(省體育局起草)。
 
  7、河北省殘疾人教育實施辦法(省殘聯起草)。
 
  8、河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教育廳起草)。
 
  9、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規定(修訂)(省環境保護廳起草)。
 
  10、河北省電信領域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規定(省國家安全廳起草)。
 
  11、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省財政廳起草)。
 
  12、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規定(省水利廳、省南水北調辦起草)。


 
地區: 河北
標簽: 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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