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庫爾勒市校園周邊“小飯桌”的衛生監督管理,規范“小飯桌”的加工經營行為,保障就餐學生飲食衛生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周邊“小飯桌”主要指專門針對為中小學生或幼兒園幼兒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務和午休場所,每月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性場所或居民家庭。
第三條 經營“小飯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向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提出開辦申請,并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的產權證、租賃協議、身份證等手續。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會同相關部門實地查勘,確認構筑物安全性、場地面積、消防設施、衛生條件等各項條件達到標準后,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出具證明,到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建立“小飯桌”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堅持“誰發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市衛生部門牽頭,會同統籌、教育、消防、工商、稅務、安監、民宗、環保、勞動等職能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小飯桌”經營情況進行抽查、整頓和規范。各
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實行分工,共同做好校園周邊“小飯桌”
的管理和引導工作。
(一)衛生部門負責檢查“小飯桌”的衛生及防疫措施落實情況,對“小飯桌”從業人員進行基本的衛生標準、營養知識培訓,定期對經營“小飯桌”的食品原材料的采購、儲存、食品加工全過程衛生達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提供午休及寄宿制服務場所進行衛生指導檢查,對食品加工、餐具消毒效果進行監督檢測。做好“小飯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實,審核發放“小飯桌”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加強“小飯桌”消費環節的監督指導、督促整改,不斷提高“小飯桌”的衛生安全水平。對違法事件或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和衛生監測,并定期發布信息。
(二)統籌部門對“小飯桌”經營場所構筑物的安全性和抗震性進行檢查,要求“小飯桌”經營場所構筑物必須達到中小學生活動場所抗震設防標準。
(三)安監部門對“小飯桌”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勞動部門依法對“小飯桌”的用工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工商部門負責對具備“小飯桌”經營條件、提出經營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審核、登記并頒發經營許可證,保證“小飯桌”經營的合法性。并取締無照經營的“小飯桌”;受理并查處群眾舉報、投訴經營“小飯桌”的事件、案件。
(六)教育部門負責抓好學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成長、健康飲食的生活習慣,督促、教育引導學生到手續齊全、衛生達標的就餐場所進餐,增強學生安全飲食的意識。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居民區內經營的“小飯桌”排煙、噪音擾民等進行環保監測。
(八)民宗部門對“小飯桌”清真飯菜進行指導并核發證件。
(九)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小飯桌”開辦場所的房屋性質及產權進行審核。督促物業公司對轄區內“小飯桌”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十)公安政法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飯桌”經營場所及周邊治安狀況進行監管。
(十一)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意見》,負責對開辦“小飯桌”的出租屋登記及流動人口暫住證辦理等情況的檢查、管理工作。
(十二)稅務部門根據相關政策,依法對“小飯桌”經營場所征稅。
(十三)消防部門負責對“小飯桌”操作間、餐廳、午休寢室等場所的防火間距、可燃氣體液體、電源線路、疏散通道、房屋裝修材料、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應急照明、
手提式滅火器及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設施配備情況的檢查
及審核,并指導經營者和從業者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十四)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強化對轄區內“小飯桌”的衛生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無照經營、存在嚴重問題和造成嚴重危害的“小飯桌”。可以利用街道社區的位置優勢和管理延伸的便捷,有組織地開設“小飯桌”,解決就業、滿足需要。
第五條 “小飯桌”要嚴格按照自治區中型、小型和學校食堂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要求,嚴格衛生許可;全面落實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等相關制度。
第六條 推行“小飯桌”餐具集中消毒制度。在全市“小飯桌”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裝餐具。
第七條 實行衛生監督公示制度。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規定的周期,對所轄區域內的“小飯桌”進行衛生監督。衛生狀況良好、一般、較差分別用“笑臉”、“平臉”、“苦臉”臉譜進行公示。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八條 實行“小飯桌”不良信息傳遞制度。各職能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案件,按本辦法所明確的職責及時詳細將案件傳遞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依法查處并將結果反饋給原部門。
第九條 實行聯動機制。相關部門應主動互相配合,對發現無衛生許可和無營業執照的“小飯桌”,應迅速報告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核實后書面向工商部門通報,工商部門進行查處、取締后及時書面向衛生、教育等部門反饋情況。
第十條 “小飯桌”衛生要求:
(一)“小飯桌”加工經營面積與就餐人數相適應,有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區和就餐、休息場所。加工場所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場所生均使用面積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廚房上下水通暢。墻面瓷磚到頂,地面應使用耐磨防滑、不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鋪設,有暢通的排水設施。爐灶上方安裝大于灶面的排油煙裝置,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
(三)經營“小飯桌”必須具備冷藏設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證正常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開,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與家庭混用。同時應設專用留樣冰箱,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樣48小時。
(四)菜刀、菜板必須生熟分開,設明顯標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要有明顯標識,嚴格分開,不得混用,盛裝熟食品的容器用前應消毒。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應對外殼進行清洗。
(五)內外環境整潔衛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應密閉,垃圾實行袋裝化、桶裝化、密閉化管理,做到日產日清。
(六)就餐環境要干凈整潔,采光通風良好,設置能滿
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設施。中午休息場所應配有機械通風換氣設施及空氣消毒設施,床上用品專人使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小飯桌”經營者為食
品安全負責人,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
合格證后方可從業。
(八)落實食品定點采購制度,及時與有資質的糧油食品店簽訂定點采購協議,應索取“小飯桌”供餐的原輔料發票、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有效憑據,
并做好記錄。食品原料要新鮮衛生,使用時不得有腐敗變質
或異味,必須清洗干凈。
(九)菜肴應燒熟煮透,且不得提前加工,從烹飪到食用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做好飯菜保溫工作。
(十)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原輔料,嚴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葷食品、涼拌菜、未經加熱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及儲存時間較長而發芽的大白菜、土豆等容易導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一)就餐學生實行分餐制。必須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潔工作。洗刷餐飲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水池混用。嚴格執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應保存在專用保潔柜內,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并做好消毒保潔記錄。未經消毒餐飲具不得使用,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十二)從業人員個人衛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長發、胡須、長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項鏈,操作時不吸煙。
第十一條 開辦“小飯桌”的經營業主,應負責對就餐學生從學校到就餐點、午休及上學期間的安全管理,學生就
餐后不得放任其在院內玩耍造成安全隱患,不得影響周圍鄰
居午休等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二條 開辦“小飯桌”的從業人員無精神疾患,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午休環境,宿舍應做到消防設施達標、疏散通道暢通、通風設施良好、被褥整潔衛生、一人一床、床鋪安全、上下方便,上鋪防護設施安全有效。
第十三條 “小飯桌”的經營者應及時建立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患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刻停止經營活動,并向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教育局報告,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的樣品及有關記錄,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十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校園周邊“小飯桌”管理情況,定期組織聯合執法檢查,并形成長效機制。鼓勵群眾舉報投訴“小飯桌”違法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小飯桌”,由各職能部門依據相應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在庫爾勒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飯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校園周邊“小飯桌”主要指專門針對為中小學生或幼兒園幼兒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務和午休場所,每月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性場所或居民家庭。
第三條 經營“小飯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向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提出開辦申請,并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的產權證、租賃協議、身份證等手續。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會同相關部門實地查勘,確認構筑物安全性、場地面積、消防設施、衛生條件等各項條件達到標準后,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出具證明,到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建立“小飯桌”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堅持“誰發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市衛生部門牽頭,會同統籌、教育、消防、工商、稅務、安監、民宗、環保、勞動等職能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小飯桌”經營情況進行抽查、整頓和規范。各
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實行分工,共同做好校園周邊“小飯桌”
的管理和引導工作。
(一)衛生部門負責檢查“小飯桌”的衛生及防疫措施落實情況,對“小飯桌”從業人員進行基本的衛生標準、營養知識培訓,定期對經營“小飯桌”的食品原材料的采購、儲存、食品加工全過程衛生達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提供午休及寄宿制服務場所進行衛生指導檢查,對食品加工、餐具消毒效果進行監督檢測。做好“小飯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實,審核發放“小飯桌”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加強“小飯桌”消費環節的監督指導、督促整改,不斷提高“小飯桌”的衛生安全水平。對違法事件或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和衛生監測,并定期發布信息。
(二)統籌部門對“小飯桌”經營場所構筑物的安全性和抗震性進行檢查,要求“小飯桌”經營場所構筑物必須達到中小學生活動場所抗震設防標準。
(三)安監部門對“小飯桌”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勞動部門依法對“小飯桌”的用工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工商部門負責對具備“小飯桌”經營條件、提出經營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審核、登記并頒發經營許可證,保證“小飯桌”經營的合法性。并取締無照經營的“小飯桌”;受理并查處群眾舉報、投訴經營“小飯桌”的事件、案件。
(六)教育部門負責抓好學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成長、健康飲食的生活習慣,督促、教育引導學生到手續齊全、衛生達標的就餐場所進餐,增強學生安全飲食的意識。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居民區內經營的“小飯桌”排煙、噪音擾民等進行環保監測。
(八)民宗部門對“小飯桌”清真飯菜進行指導并核發證件。
(九)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小飯桌”開辦場所的房屋性質及產權進行審核。督促物業公司對轄區內“小飯桌”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十)公安政法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飯桌”經營場所及周邊治安狀況進行監管。
(十一)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意見》,負責對開辦“小飯桌”的出租屋登記及流動人口暫住證辦理等情況的檢查、管理工作。
(十二)稅務部門根據相關政策,依法對“小飯桌”經營場所征稅。
(十三)消防部門負責對“小飯桌”操作間、餐廳、午休寢室等場所的防火間距、可燃氣體液體、電源線路、疏散通道、房屋裝修材料、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應急照明、
手提式滅火器及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設施配備情況的檢查
及審核,并指導經營者和從業者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十四)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強化對轄區內“小飯桌”的衛生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無照經營、存在嚴重問題和造成嚴重危害的“小飯桌”。可以利用街道社區的位置優勢和管理延伸的便捷,有組織地開設“小飯桌”,解決就業、滿足需要。
第五條 “小飯桌”要嚴格按照自治區中型、小型和學校食堂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要求,嚴格衛生許可;全面落實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等相關制度。
第六條 推行“小飯桌”餐具集中消毒制度。在全市“小飯桌”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裝餐具。
第七條 實行衛生監督公示制度。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規定的周期,對所轄區域內的“小飯桌”進行衛生監督。衛生狀況良好、一般、較差分別用“笑臉”、“平臉”、“苦臉”臉譜進行公示。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八條 實行“小飯桌”不良信息傳遞制度。各職能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案件,按本辦法所明確的職責及時詳細將案件傳遞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依法查處并將結果反饋給原部門。
第九條 實行聯動機制。相關部門應主動互相配合,對發現無衛生許可和無營業執照的“小飯桌”,應迅速報告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核實后書面向工商部門通報,工商部門進行查處、取締后及時書面向衛生、教育等部門反饋情況。
第十條 “小飯桌”衛生要求:
(一)“小飯桌”加工經營面積與就餐人數相適應,有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區和就餐、休息場所。加工場所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場所生均使用面積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廚房上下水通暢。墻面瓷磚到頂,地面應使用耐磨防滑、不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鋪設,有暢通的排水設施。爐灶上方安裝大于灶面的排油煙裝置,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
(三)經營“小飯桌”必須具備冷藏設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證正常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開,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與家庭混用。同時應設專用留樣冰箱,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樣48小時。
(四)菜刀、菜板必須生熟分開,設明顯標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要有明顯標識,嚴格分開,不得混用,盛裝熟食品的容器用前應消毒。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應對外殼進行清洗。
(五)內外環境整潔衛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應密閉,垃圾實行袋裝化、桶裝化、密閉化管理,做到日產日清。
(六)就餐環境要干凈整潔,采光通風良好,設置能滿
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設施。中午休息場所應配有機械通風換氣設施及空氣消毒設施,床上用品專人使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小飯桌”經營者為食
品安全負責人,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
合格證后方可從業。
(八)落實食品定點采購制度,及時與有資質的糧油食品店簽訂定點采購協議,應索取“小飯桌”供餐的原輔料發票、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有效憑據,
并做好記錄。食品原料要新鮮衛生,使用時不得有腐敗變質
或異味,必須清洗干凈。
(九)菜肴應燒熟煮透,且不得提前加工,從烹飪到食用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做好飯菜保溫工作。
(十)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原輔料,嚴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葷食品、涼拌菜、未經加熱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及儲存時間較長而發芽的大白菜、土豆等容易導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一)就餐學生實行分餐制。必須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潔工作。洗刷餐飲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水池混用。嚴格執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應保存在專用保潔柜內,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并做好消毒保潔記錄。未經消毒餐飲具不得使用,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十二)從業人員個人衛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長發、胡須、長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項鏈,操作時不吸煙。
第十一條 開辦“小飯桌”的經營業主,應負責對就餐學生從學校到就餐點、午休及上學期間的安全管理,學生就
餐后不得放任其在院內玩耍造成安全隱患,不得影響周圍鄰
居午休等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二條 開辦“小飯桌”的從業人員無精神疾患,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午休環境,宿舍應做到消防設施達標、疏散通道暢通、通風設施良好、被褥整潔衛生、一人一床、床鋪安全、上下方便,上鋪防護設施安全有效。
第十三條 “小飯桌”的經營者應及時建立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患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刻停止經營活動,并向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教育局報告,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的樣品及有關記錄,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十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校園周邊“小飯桌”管理情況,定期組織聯合執法檢查,并形成長效機制。鼓勵群眾舉報投訴“小飯桌”違法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小飯桌”,由各職能部門依據相應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在庫爾勒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飯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