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保健食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目前相關管理辦法尚未出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我局及各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于2009年6月1日起,至國務院新的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實施之前,暫停受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新開辦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可向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企業持《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屬于合法經營,不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國務院依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新的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頒布后,再向社會公告是否需要依法申請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向何機關申請。由此對各位申請人造成的不便,敬請諒解。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