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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1-04-29 732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切實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確保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現就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發改委、經委、城建、環保、國土、安監、煤炭、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制止亂采、濫采和污染水資源行為。
 
  二、認真執行取水許可制度。除水法規定不須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單位和個人取用水資源外,其余均應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方可審批。未批準取水許可的項目,一律不準興建取水工程。審批取水應堅持“保證生活用水,調控工業用水,穩定農業用水,維持生態用水”的原則。取用水單位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規定取水。各縣(市、區)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呂梁市水資源綜合規劃所核定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水資源可利用總量,需取用地下水的應當符合水文地質條件和井點總體布局要求。
 
  三、做好水利工程的取水許可管理。對全市農村生活、農業灌溉水井工程以及水庫、灌區等各種水利工程均要按照取水許可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頒發取水許可證。
 
  四、嚴禁任何工礦企業濫用農業用水指標。工礦企業占用農業用水,必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并按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水政資[1995]457號)規定給予補償。
 
  五、加強地下水取水機井管理。建立健全機井管理檔案,大力推動取水遠程實時監控系統或IC卡等智能計量設施建設。對于沒有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機井,盡快組織補發取水許可證。
 
  六、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區以外,除臨時應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新增地下水取水量或開鑿新井:
 
  1、在已建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并且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
 
  2、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3、附近有水源工程可以共用的。
 
  4、建設項目無防止水資源污染措施和設備的。
 
  七、逐步減少地下水超采區開采量。根據替代水源工程建設情況和節水設施完善程度,逐步減少地下水超采區的地下水開采量,以達到地下水的采補平衡。在超采區范圍內不再批準增加地下水取水量或開鑿新井,特殊原因必須增加的,按規定上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加強對鑿井施工單位的管理。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地下水的,鑿井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方案和資質證明,市外鑿井施工單位來本市施工的還須向市水資辦提交資質證明,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供水井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完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成井資料,驗收合格后提交使用。鑿井施工單位不得為未辦理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鑿井。
 
  九、大力推進節約用水。
 
  1、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職能配置的.要求,盡快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的節水管理機構。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市范圍內采水、管網輸水和用水戶的節約用水工作,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節水考核和監督。
 
  2、取用水單位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采用先進的節水工藝,使用先進的節水設備,建設項目必須落實“三同時、四到位”(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單位必須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3、持取水許可證單位和個人在開始取水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計劃,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下一年度取水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戶生產計劃、供水人口、用水定額和區域水資源變化情勢,核準取水計劃,對超計劃用水、超范圍供水的要進行嚴格處罰。
 
  4、取水單位和個人通過采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資源,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超計劃或超定額取用水的,超出部分的水量按累進制辦法收取水資源費。城市生活用水按供水范圍內人口每人每月3噸核定供水量,超出部分按超定額用水向供水單位征收水資源費。
 
  5、限制類企業或企業中限制類生產能力、工藝技術及裝備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淘汰類企業或企業中淘汰類生產能力、工藝技術及裝備部分加三倍水資源費。
 
  十、加強計量設施安裝。取水戶應裝置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按照規定填報取水報表,定期監測水位、水量、水質,建立技術檔案,按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資料。工業企業和生活用水取用巖溶地下水日取水超過100m3的,都必須安裝取水計量遠程監控設施。
 
  十一、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省規定標準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對拖欠水資源費的行為,堅持教育為先,懲處并重。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執行。
 
  十二、加大執法力度。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取水,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未依照規定取水、未在規定期限內裝置計量設施、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將取得的水非法轉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對違法取水并同時伴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同配合,認真查處。對問題嚴重的實行封井處理。
 
  鑿井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擅自為未辦理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鑿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凡對地下水源造成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十三、加強水源地保護。在重要水源地和泉域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對水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位下降、水源枯竭。
 
  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柳林泉域六個河道滲漏段河谷(三川河下白霜——康家溝段,三川河李家灣段,北川河西相王——東屬巴段,小東川后嚴村——車家灣段,大東川上王營莊——五里鋪段,南川河陳家灣水庫——中陽縣城段),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設置排污口,已設置的必須拆除。
 
  嚴禁向廢井、滲坑、水庫內排放污水等有害物質,防止水體污染。取水單位和個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督下,按要求封閉廢井;不按要求及時封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井;逾期仍不按要求封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取水單位和個人承擔。
 
  十四、項目未辦理取水許可的處理。本意見施行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于本意見施行后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登記,具體要求和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處罰后補辦取水許可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締;逾期仍不申辦取水許可手續的,一律予以取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區: 山西
標簽: 資源管理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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