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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寧衛函發〔2012〕668號)

   2014-10-20 249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自治區衛生監督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
各市、縣(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自治區衛生監督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及備案審查工作,自治區衛生廳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及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按規定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以及企業標準的備案、修訂、復審、延續等,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下列企業標準,應當在組織生產之前向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七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第八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產工藝、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企業代號為:漢語拼音字母4位組成。
 
  第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八份)及電子版;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必要的驗證報告和技術資料;
 
  (五)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企業名稱證明復印件一份,其他企業提供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一份;
 
  (六)其它。
 
  第十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企業標準制定過程、目的意義和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標準比較適用下列原則:
 
  (一)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時,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較;
 
  (二)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與國際標準比較;
 
  (三)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時,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比較。
 
  第十一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自治區衛生廳負責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行政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評審專家庫專家名單;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是衛生廳指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機構,負責具體承辦企業標準備案事務性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咨詢服務;
 
  (二)承辦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三)受自治區衛生廳委托,管理我區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我區食品安全標準管理日常業務、信息收集匯總和材料報送等工作;
 
  (五)負責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信息通報和檔案管理工作;
 
  (六)承擔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  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自治區衛生監督所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四條  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協助備案企業完成企業標準專家技術審查,并核準對審查情況進行收集核準后,報自治區衛生廳核準備案,不得收取備案費。
 
  第十五條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依據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和衛生廳審批意見,對同意備案的,在企業標準文本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含騎縫章),同時在備案登記表上標注備案號,并加蓋“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不同意備案的,應說明理由,并通知企業。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QB64/(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順序號由自治區衛生監督所編排。
 
  第十六條  企業標準備案前需經專家技術審查,并簽署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專家技術審查組由3~5人組成,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直接參于企業標準起草的相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技術審查組成員參與評審。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通過,企業應按照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九條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在發給企業標準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寧夏衛生監督信息網(http://www.nxwsjd.gov.cn/)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名錄,并同時將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發送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標準應向社會公開,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三)企業標準需要延續備案時;
 
  (四)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標準經復審后,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認為需要修訂的,在修訂后重新辦理備案;
 
  (二)認為需要延續備案,向企業標準備案機構申請延續。
 
  (三)認為需要廢止的,向企業標準備案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企業經復審認為備案的企業標準繼續有效,無需修訂的,應當填寫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于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申請延續備案,備案機構受理并審查后,對同意延續的企業標準,應在原備案企業標準上加蓋延續備案章,延續備案無需專家技術審查。
 
  備案的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原備案機構應當通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辦理的,原備案機構應當注銷備案。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按有關規定對延續企業標準備案或注銷企業標準備案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或引用標準更新等(技術難度較小的內容),需要修改已備案企業標準的,其企業標準應當在修改后重新備案,專家技術審查組由3人組成,并簽署專家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衛生廳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衛生廳在注銷備案前,應當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自治區衛生廳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附表1、寧夏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2、寧夏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登記表[   點擊下載]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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