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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

   2013-01-16 249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已經過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登記,文件登記號
各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已經過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登記,文件登記號為:JFS-2012-29003,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學習,并認真貫徹實施。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doc

  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河北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境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其標準的制定、修訂、備案等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和實施的主體,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當備案,備案的企業標準是生產企業交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保存的技術資料檔案,可以作為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遵從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環境和節能減排;
 
  (二)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保證產品安全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三)有利于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于促進企業自主創新;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能源,推廣先進科技成果,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八條  企業制定產品標準一般經過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草案、征求意見、實驗驗證和專家審查,最后由企業批準、發布。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編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編寫應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和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國家系列標準的要求;
 
  (二) 技術內容應具有先進性、合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應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三)技術要求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本企業組織進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其它技術組織組成的專家組進行。
 
  第十一條 專家組負責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方面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審查。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分為規范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
 
  (一)規范性審查是指對產品標準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以及標準編寫格式是否規范進行審查;
 
  (二)技術性審查是指對產品標準的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技術性內容進行審查;
 
  (三)企業產品標準審查一般應采取會議審查方式,也可以采取函審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狀況。
 
  第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四)試驗驗證數據報告;
 
  (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企業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
 
  第十五條 標準審查情況應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起草單位、組織審查結構、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審查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修改意見及采納情況,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及國家產業政策情況。
 
  第十六條 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組織審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填寫審查結論,并由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七條 專家組所有專家在審查工作中要實事求是,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結論負責;要嚴格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批準,并由企業發布、實施。
 
  第四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自己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按《河北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辦理備案手續;列入"涉及安全產品標準"范圍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在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產品標準報送受理備案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企業報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申請表;
 
  (二)企業產品標準的紙質及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
 
  (四)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
 
  (五)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承諾,與相應推薦性標準的一致性聲明;
 
  (六)專家組成員資質證明;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理備案部門應對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嚴格審核,材料不齊全的發回企業要求補充完善;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在5至7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受理備案部門還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要認真審查專家組成員資質的真實性;審查企業營業執照和代碼證的真實性;審查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與相應推薦性標準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條 省局成立由主管標準的局長任主任委員、標準化處長任副主任委員,法規處、監督處、食品處負責人以及標準化院、食品院、質檢院相關專家任成員的"涉及安全產品企業標準協調委員會",對涉及安全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七條 "涉及安全產品標準"范圍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主要包括食品包裝材料、復混肥料、高殘留類農藥、防火阻燃材料、兒童玩具、汽車制動系統配件等產品標準,對以上產品的企業標準先由"涉及安全產品企業標準協調委員會"會議審查后再予以備案。
 
  第二十八條 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產品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為防止私自改動和復印,由受理備案部門統一印制加上防偽標識的標準文本,并在標準文本封面加蓋標準備案專用章,填寫備案編號。
 
  第二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三年。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須及時復審,并確定其修訂或廢止。
 
  第三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經修訂繼續有效的應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申請表》重新備案,其產品標準編號的順序號不變,只改年代號。
 
  第三十一條  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更名證明,經備案登記單位審核同意,可變更名稱,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定期公布已備案和復審的企業產品標準名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標準檔案資料查詢必須由標準制定單位或相關執法部門開具書面申請材料,備案受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后,由備案辦理人員調取、復印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標準備案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取消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對應當備案而未辦理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應復審備案而未申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河北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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