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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當前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意見(鄂工商注(2012)63號)

   2013-05-17 497
核心提示:  各市、州、縣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

  各市、州、縣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由于國務院對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尚未出臺,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前置許可證件面臨暫時困難。為妥善處理服務發展與確保安全的關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當前我省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意見:

  一、對原已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內含保健食品經營項目,下同)并辦理營業執照的保健食品經營者,若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經營地址未發生變化的,允許繼續經營保健食品,由工商部門正常辦理年檢、驗照事宜。

  二、對原已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并辦理營業執照的保健食品經營者,若許可證有效期滿但經營地址未發生變化的,可暫不提交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由工商部門依經營者申請辦理延長原保健食品經營項目有效期的變更登記,延長期限暫定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對新申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或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原保健食品經營者,由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暫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同意意見后,由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營期限暫定至2013年12月底止。

  四、為加強對保健食品日常監管,工商部門應每月將登記注冊的保健食品經營者基本信息書面抄告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經營的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需要工商部門協作監管時,工商部門應予以配合。

  五、本意見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管理規定出臺,按國家規定執行,各級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依法對保健食品經營者予以規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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