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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細河城市段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阜政發[2008]11號)

   2011-03-04 301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保護細河城市段生態環境,促進生態阜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


      第一條 為保護細河城市段生態環境,促進生態阜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細河城市段是指東自新邱區阿金歹公路橋,西至市污水處理廠,自細河兩岸南北向外至500米的區域(含高林河下游至細河段500米)。

  第三條 細河城市段禁止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開采地下水資源。因市政管網未能履蓋或供水水壓不足不能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村)民,可以開采地下水供生活用水需要。

  第四條 細河城市段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實行市政府統一管理的原則。市水利管理部門實施具體監管工作。

  細河流經區域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段的地下水監督管理。

  第五條 細河城市段的單位排放污水的,必須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細河城市段地下水資源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細河城市段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在細河城市段開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未經批準開采地下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萬元罰款。

  (二)取水設施已自行封閉或被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行封閉后又恢復開采地下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0萬元罰款。

  (三)承建未經批準的鑿井工程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

  第九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原細河兩岸批準的開采地下水手續一律取消。因生產經營需要在細河城市段開采地下水源的,必須停止取水,并自行封閉取水工程。未按規定封閉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行封閉,封閉費用由取水人承擔。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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