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保護我市水域生態環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創建環境友好型漁業,促進水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省農業廳省環境保護局關于禁養限養珍珠和規范水產養殖的意見》(鄂農漁發〔2007〕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禁止在我市湖泊等水域養殖珍珠,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有關區和部門不得批準在我市湖泊等任何水域中新發展珍珠養殖項目。
二、本通告施行之前,凡已批準養殖珍珠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置:
(一)在飲用及應急備用飲用水源、中心城區(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湖泊、風景區和大中型水庫養殖珍珠的應當于2008年3月底之前全部轉移或者拆除。
(二)在其他水域租賃水面養殖珍珠的,租賃合同已到期的,應當立即拆除;租賃合同未到期的,最遲應當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全部拆除,養殖期間不得投肥投餌污染環境。
三、本通告施行前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養殖珍珠的,由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四、各有關區于2008年3月底之前對本區域珍珠養殖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登記,將登記情況報市農業局備案。
五、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工作,并為轉移或者拆除珍珠養殖設施提供相應的條件。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本通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