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涼茶制售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山實際及涼茶作為廣東特色產品的特殊性,特制定《中山市涼茶制售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公布,并于2011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涼茶制售管理暫行規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中山市涼茶制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山市涼茶制售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山實際及涼茶作為廣東特色產品的特殊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只適用于在中山市范圍內從事涼茶制作、提供就餐場所和餐飲服務的涼茶制售單位,不適用于定型包裝涼茶生產、銷售單位。
第三條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涼茶制售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涼茶制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五條 涼茶的原材料應當無毒、無害,種類應是衛生部公布的藥食同源目錄中的品種(即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以及民間有長期安全飲用習慣(具體原材料品種詳見附錄),或藥典中有明確質量標準的涼茶品種。
第六條 涼茶制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手續。
第七條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和《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飲品店”的要求對涼茶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涼茶制售單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涼茶制售單位應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15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所經營涼茶的配方,由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嚴格按備案的配方制售涼茶,不得隨意更改涼茶配方成份及其用量。
涼茶制售單位增加涼茶經營品種或更改配方的,須重新提交配方報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對涼茶制售單位提供備案的涼茶配方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涼茶制售單位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一)經營者應到能提供合法憑證的單位購買涼茶原材料,并采用經檢定的稱量工具按配方加入原材料;
(二)經營者采購原材料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登記制度,建立臺帳,如實記錄原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三)每次制作涼茶,應如實記錄投料的名稱和實際用量。投料記錄保留一年以上。
(四)涼茶應當當天制作當天銷售,常溫下保存不得超過12小時。茶渣應保存24小時后才能倒棄。
第十條 涼茶制售單位應當指導消費者正確飲用涼茶,不得夸大宣傳涼茶的治療功能。
第十一條 涼茶中禁止加入原配方外的其他藥品。
第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有關規定,不得超過其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涼茶制售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錄:
中山市可用于涼茶制作的中草藥推薦目錄
夏枯草、崩大碗、地膽頭、水翁花、布渣葉、崗梅根、木蝴蝶、金沙藤、火炭母、五指柑、金櫻根、山芝麻、廣金錢草、金盞銀盤、狗肝菜、雞蛋花、倒扣草、木棉花、鴨腳木皮、救必應、涼粉草、龍俐葉、白茅根、三丫苦、九節茶、八月札、山海螺、鳳尾草、鴨腳艾、南板藍根、土荊芥、毛冬青、水楊梅、水線草、東風桔、一點紅、千里光、陳皮、雞骨草、金果欖、青天葵、南劉寄奴、蛇泡簕、葫蘆茶、溪黃草、千斤拔、杠板歸、石上柏、田基黃、白花蛇舌草、垂盆草、臭茉莉、鐵包金、蒲桃、漏兜勒、木患根、水松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