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強化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現就組織全區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自查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查內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做好食品安全全過程記錄的通知》(食藥監辦〔2018〕73號)要求,全面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是否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如實記錄,記錄是否保存完整,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二)生產過程控制情況。企業要從原輔材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包括關鍵點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和運輸、產品銷售、不合格品召回以及生產環境條件控制等方面進行自查,重點檢查所有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廠房、設備、設施、儀器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及使用;對主要原料供應商是否進行了現場核查;原輔料是否按照產品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原輔料驗收、儲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產品配方和工藝是否與批準的內容一致;中間產品檢驗是否符合要求;每批產品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全項目檢驗并合格;生產記錄是否真實完整;產品留樣制度是否落實;產品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為。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
(三)標簽標識使用情況。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宣傳品是否與批準證書一致,是否有宣稱療效等廣告用語;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準文號,一個批準文號用于多個產品、一個產品的批準名稱加貼其他商標等情況。
(四)信用管理情況。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產品抽檢、風險監測等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食品安全輿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自查。
二、企業自查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報告制度,定期進行,并將自查資料建檔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企業分別于每年5月30日、10月30日之前向轄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若企業發生嚴重影響產品質量情況時,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縣(區)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風險等級高的食品生產企業,應自行增加自查頻次。企業自查發現問題要認真整改,提交的自查報告內容應真實。自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食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自查報告期內生產條件變化情況(包括人員、生產環境、設備設施、生產工藝等變化情況);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總體評價及工作意見和建議。企業的自查記錄及自查報告,監管部門應當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三、強化責任落實
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質量自查工作,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督促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自查工作是強化食品生產監管的重要舉措。各地州市食品生產監管部門要將企業自查與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強化責任落實,督促指導轄區企業開展自查;要根據企業自查情況,確定對該企業的重點檢查內容和頻次,有針對性地采取定期檢查、突擊檢查、全面檢查、重點檢查等方式實施監管;要制定落實自查工作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實施步驟,積極推進實施,確保自查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適時對各地州市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
請各地州市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轄區企業自查情況總結及統計表(見附件)報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聯 系 人:栗娥云韻
聯系電話:0991—2627215 2631252(傳真)
電子郵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食藥監辦〔2018〕114號轄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情況統計表.doc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強化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現就組織全區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自查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查內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做好食品安全全過程記錄的通知》(食藥監辦〔2018〕73號)要求,全面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是否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如實記錄,記錄是否保存完整,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二)生產過程控制情況。企業要從原輔材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包括關鍵點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和運輸、產品銷售、不合格品召回以及生產環境條件控制等方面進行自查,重點檢查所有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廠房、設備、設施、儀器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及使用;對主要原料供應商是否進行了現場核查;原輔料是否按照產品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原輔料驗收、儲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產品配方和工藝是否與批準的內容一致;中間產品檢驗是否符合要求;每批產品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全項目檢驗并合格;生產記錄是否真實完整;產品留樣制度是否落實;產品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為。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
(三)標簽標識使用情況。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宣傳品是否與批準證書一致,是否有宣稱療效等廣告用語;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準文號,一個批準文號用于多個產品、一個產品的批準名稱加貼其他商標等情況。
(四)信用管理情況。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產品抽檢、風險監測等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食品安全輿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自查。
二、企業自查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報告制度,定期進行,并將自查資料建檔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企業分別于每年5月30日、10月30日之前向轄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若企業發生嚴重影響產品質量情況時,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縣(區)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風險等級高的食品生產企業,應自行增加自查頻次。企業自查發現問題要認真整改,提交的自查報告內容應真實。自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食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自查報告期內生產條件變化情況(包括人員、生產環境、設備設施、生產工藝等變化情況);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總體評價及工作意見和建議。企業的自查記錄及自查報告,監管部門應當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三、強化責任落實
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質量自查工作,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督促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自查工作是強化食品生產監管的重要舉措。各地州市食品生產監管部門要將企業自查與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強化責任落實,督促指導轄區企業開展自查;要根據企業自查情況,確定對該企業的重點檢查內容和頻次,有針對性地采取定期檢查、突擊檢查、全面檢查、重點檢查等方式實施監管;要制定落實自查工作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實施步驟,積極推進實施,確保自查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適時對各地州市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
請各地州市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轄區企業自查情況總結及統計表(見附件)報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聯 系 人:栗娥云韻
聯系電話:0991—2627215 2631252(傳真)
電子郵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