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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浦東新區內試點施行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6〕313號)

   2016-10-09 256
核心提示: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精神和《上海市開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精神和《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要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浦東新區內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在你區試點施行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總結,為全市范圍內推進小餐飲店審批改備案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對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餐飲處。
 
  附件:《上海市浦東新區內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內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創新政府管理方式,通過試點形成全市可推廣復制的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和《本市貫徹實施〈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按照《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要求,在浦東新區范圍內的小餐飲店備案和對其監督管理的試點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小餐飲店,是指經營場所固定且使用面積小于50平方米,從業人員較少,經營品種風險較低,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政府職責)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按照《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及本市相關推進工作要求,建立關于小餐飲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并指定相關機構具體承擔部門間的協調工作。
 
  浦東新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鎮)應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關于加強本市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指揮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無證餐飲的聯合執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浦東市場局)實施小餐飲店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浦東市場局負責根據本辦法在浦東新區開展小餐飲店備案,并探索備案小餐飲店經營品種目錄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措施。
 
  浦東新區公安、消防、環保、房管、城管、商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小餐飲店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做好相關業務指導工作。
 
  第五條(行業職責)鼓勵餐飲行業協會引導小餐飲店加強自律,誠信經營,遵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機制。
 
  第六條(鼓勵連鎖特許經營)鼓勵小餐飲店以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方式加盟連鎖餐飲企業。連鎖餐飲企業應加強對加盟小餐飲店的管理。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小餐飲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小餐飲店,應當向浦東市場局備案。小餐飲店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浦東市場局備案后,即可以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八條(相關要求告知)浦東市場局應當告知小餐飲店備案的相關政策和條件,備案后從事餐飲服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違反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備案條件)備案小餐飲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營業執照;
 
  (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條件;
 
  (三)經營品種在目錄范圍內(不制售冷食類食品,即食生食品和冷加工糕點);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必要時,應征求村居委、周圍居民和物業的意見。
 
  第十條(備案材料)小餐飲店應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小餐飲店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具有餐飲服務項目)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平面示意圖和設施設備清單;
 
  (四)備案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飲店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前款提供復印件的材料,應同時提供原件供核對。
 
  第十一條(備案實施)浦東市場局收到小餐飲店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小餐飲店備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應給予備案,并發放《小餐飲店備案通知書》。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小餐飲店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小餐飲店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備案有效期)備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經營場所租賃期不滿2年的,備案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
 
  第十三條(重新備案情形)小餐飲店的經營主體、經營地點、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備案有效期屆滿的,應重新進行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要求)小餐飲店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備案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經檢查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條件的,應當懸掛浦東市場局發放的《上海市小餐飲店備案公示卡》;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加工經營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
 
  (六)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或腐敗變質;
 
  (七)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八)餐飲具應經清洗消毒后使用;無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分類監管)浦東市場局應根據不同類型小餐飲店的食品安全風險,制定分類監管工作要求,規定各類小餐飲店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和頻次,并按要求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小餐飲店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辦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浦東市場局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首次監管)浦東市場局應在備案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對小餐飲店開展首次監督檢查。
 
  檢查結果符合備案條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浦東市場局應向小餐飲店發放《上海市小餐飲店備案公示卡》,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備案公示卡、承諾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
 
  檢查結果不符合備案條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經改正仍不符合的,應責令其停止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拒不停止的,通報所在地街鎮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八條(通報和處理)浦東市場局應當將備案的小餐飲店及其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所在地街鎮和浦東新區相關部門。
 
  相關部門接到浦東市場局的通報后,應在職責范圍內對備案小餐飲店是否符合相關備案條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通報浦東市場局。
 
  檢查結果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相關部門應該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浦東新區市場局。
 
  第十九條(撤銷備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飲店,浦東市場局應當撤銷其小餐飲店備案,已發放《上海市小餐飲店備案公示卡》的應予收回:
 
  (一)檢查發現不符合備案條件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取得備案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注銷備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飲店,浦東市場局應當注銷其小餐飲店備案,已發放《上海市小餐飲店備案公示卡》的應予收回:
 
  (一)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的;
 
  (二)小餐飲店備案被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誠信檔案)浦東市場局應建立小餐飲店專用主體信息基礎數據平臺,記錄小餐飲店備案、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建立每戶備案小餐飲店的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誠信管理)小餐飲店無食品經營許可和不符合備案條件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情況,應納入單位和經營負責人個人誠信記錄。
 
  第二十三條(聯合懲戒)浦東市場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小餐飲店存在違法行為,需要提請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由各相關部門根據聯合懲戒實施細則,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收費管理)小餐飲店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附件:   滬食藥監法〔2016〕313號相關附件.docx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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