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證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和國家轉移我省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能夠規范、有序實施,省局組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局監督檢查處報告。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5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不斷提高抽檢監測管理水平,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以下簡稱總局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和國家轉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以下簡稱國抽)。
第三條 抽檢監測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原則,統一制定計劃,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數據匯總分析,統一結果利用。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監督檢查處負責統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省局食品安全監管處室負責監督抽檢不合格樣品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省局稽查局負責抽檢監測發現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條 省局各有關處室、稽查局應密切配合,形成發現和處置問題、防范風險的高效良性工作機制。
第二章 計劃方案
第六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全年各時段的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以下簡稱省本級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七條 省本級計劃應與國抽計劃銜接互補,充分考慮我省食品安全狀況、居民飲食消費特點、易發多發問題等因素,并遵從以下原則:
(一)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和我省食品產業狀況,合理設定重點品種;
(二)參照各地人口數量比例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分布情況合理分配樣品數量;
(三)生產單位抽樣覆蓋全省獲證食品生產企業,國抽未涉及到的由省本級計劃補充,避免重復;
(四)流通單位抽樣大型超市、集貿市場、小食品店各占一定比例,餐飲單位按照不同規模合理分配樣品數量;
(五)采樣區域應以食品生產集中區域、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城鎮、農村各有側重,重點向基層和農村傾斜;
(六)根據食品生產銷售時段特點合理安排抽檢時間進度,重點考慮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重要節點;
(七)省本級計劃檢驗項目可適當側重安全性指標,重點考慮違禁超限因素,最大限度發現不合格(問題)食品;
(八)強化對前期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跟蹤檢驗。
第八條 省本級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省本級計劃應在上年度末制定,并廣泛征求意見。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可隨時安排抽檢監測。
第十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嚴格按照國抽計劃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國抽實施方案。
國抽實施方案應根據抽檢品種、批次和樣品量,合理確定設區市城區、縣城、鄉鎮、農村以及不同類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抽樣比例,進一步細化采樣地點、抽樣頻次、檢測進度安排等內容。
省本級抽檢監測實施方案內容應符合前款規定,由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食品檢驗機構制定,報省局監督檢查處備案。
第十一條 省本級計劃和國抽實施方案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三章 抽樣檢驗
第十二條 國抽任務抽樣檢驗應嚴格按照總局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本級抽檢監測的抽樣單位由省局確定,可以是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管機構,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抽樣單位應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對抽樣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第十四條 省局負責遴選、確定抽檢監測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應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具備與承檢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
國抽任務原則上應選擇省級(含)以上食品檢驗機構。
第十五條 省局在部署抽檢監測工作時,應當明確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簽訂委托協議書。
第十六條 省局食品安全檢驗監測秘書處(掛靠在省食品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秘書處”)應協助做好結果收集、數據分析、質量控制、人員培訓以及省局交辦的其他技術性工作。
第十七條 抽檢監測工作實施抽檢分離,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承擔抽樣的,抽樣單位應確定抽樣人員名單,并將《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人員名單上報表》(附表1)報相關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匯總后報秘書處。
第十八條 省本級抽檢監測的抽樣、封樣、現場信息采集、樣品貯運按照總局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抽取僅用于風險監測的食品樣品時,可簡化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程序。
第十九條 同一品種食品抽樣應盡量覆蓋不同品牌,原則上同一采樣點抽取的樣品不超過5批次,同一品種食品不超過2批次,避免集中抽樣。
第二十條 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填寫拒絕抽樣認定書,報告有管轄權的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及時開展樣品檢驗,檢驗數據應真實、客觀和準確。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風險監測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但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抽檢監測未發現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出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四章 結果報送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省局監督檢查處和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問題樣品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5份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含抽樣單)或5份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報送省局監督檢查處,同時抄送秘書處。
國抽不合格(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需按總局要求上傳至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承檢機構應在發現問題24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表》(附表2),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省局監督檢查處和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 省局收到不合格(問題)報告后,承檢機構負責在法定時限內將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書送達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樣品標示食品生產企業。涉嫌非法添加或檢出高危致病菌等高風險物質的,省局可根據需要直接送達。
不合格(問題)樣品標示食品生產企業為外省的,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或標示的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條 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或者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存在異議的,應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組織對異議申請進行審核,并及時答復。食品生產經營者逾期未提出異議或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同無異議。
第五章 核查處置
第三十一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報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應于3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核查處置。
國家或外省通報涉及我省食品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由省局監督檢查處接收后,2個工作日內通報食品生產監管處核查處置。
第三十二條 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按照總局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由省局監督檢查處(或委托秘書處)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評價,認為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需告知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并在作出評價結果后2個工作日通報省局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應于3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核查處置,并采取措施化解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 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是核查處置工作的主辦處室。對于核查處置過程中涉及跨環節、跨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主辦處室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或處室協助調查,并負責收集協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抽檢監測中發現被檢樣品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有毒有害物質,或檢出高危致病菌等高風險物質,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省局監督檢查處應立即通報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相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省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防范應對規程(試行)》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履行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義務。
省局監督檢查處收到復檢或異議申請和結論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省局食品安全監管處室。
第三十七條 核實處置工作應在3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八條 省局食品安全監管處室應及時收集匯總不合格(問題)產品核查處置結果,并將核查處置結果反饋省局監督檢查處。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每月匯總不合格(問題)產品核查處置進展情況,呈報局領導,通報食品安全監管處室。國抽不合格(問題)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由省局監督檢查處上報總局。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應及時匯總檢驗數據,每月15日和月底前分別將上半月和下半月檢驗情況報省局監督檢查處,每季度末前完成本季度抽檢工作分析報告。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定期將檢驗數據結果呈報局領導,通報有關處室(單位)。
第四十條 省局應定期將監督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專項工作、節令性食品等抽檢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公布。
監督抽檢信息公布應當依法科學、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公布內容應符合有關規定。
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未經省局授權,不得擅自發布國抽和省本級抽檢監測結果。
第四十一條 省局每季度召開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聯席會,對抽檢數據和日常監管情況進行分析,對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研判,對區域性和系統性問題提出防控和整治措施。
第七章 考核評價
第四十二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加強對抽檢監測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工作定期考核評價。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內容包括人員培訓、質量控制、信息報送、遵守抽檢工作紀律、任務完成等方面情況。
第四十四條 抽樣單位或承檢機構違反抽檢紀律,工作出現嚴重差錯的,可視情節暫停或終止其承擔的抽樣檢驗工作任務。
第四十五條 省局規劃財務處負責對抽檢監測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處應會同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對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報規劃財務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協助完成省局組織實施的抽檢監測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
2.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
3.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
4.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5.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
6.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絕抽樣認定書
7.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
8.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
9.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樣式)
10.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
11.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12.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隱患告知書
附表:1.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人員名單上報表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
附件附表下載】
為保證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和國家轉移我省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能夠規范、有序實施,省局組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局監督檢查處報告。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5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不斷提高抽檢監測管理水平,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以下簡稱總局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和國家轉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以下簡稱國抽)。
第三條 抽檢監測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原則,統一制定計劃,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數據匯總分析,統一結果利用。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監督檢查處負責統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省局食品安全監管處室負責監督抽檢不合格樣品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省局稽查局負責抽檢監測發現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條 省局各有關處室、稽查局應密切配合,形成發現和處置問題、防范風險的高效良性工作機制。
第二章 計劃方案
第六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全年各時段的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以下簡稱省本級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七條 省本級計劃應與國抽計劃銜接互補,充分考慮我省食品安全狀況、居民飲食消費特點、易發多發問題等因素,并遵從以下原則:
(一)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和我省食品產業狀況,合理設定重點品種;
(二)參照各地人口數量比例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分布情況合理分配樣品數量;
(三)生產單位抽樣覆蓋全省獲證食品生產企業,國抽未涉及到的由省本級計劃補充,避免重復;
(四)流通單位抽樣大型超市、集貿市場、小食品店各占一定比例,餐飲單位按照不同規模合理分配樣品數量;
(五)采樣區域應以食品生產集中區域、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城鎮、農村各有側重,重點向基層和農村傾斜;
(六)根據食品生產銷售時段特點合理安排抽檢時間進度,重點考慮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重要節點;
(七)省本級計劃檢驗項目可適當側重安全性指標,重點考慮違禁超限因素,最大限度發現不合格(問題)食品;
(八)強化對前期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跟蹤檢驗。
第八條 省本級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省本級計劃應在上年度末制定,并廣泛征求意見。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可隨時安排抽檢監測。
第十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嚴格按照國抽計劃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國抽實施方案。
國抽實施方案應根據抽檢品種、批次和樣品量,合理確定設區市城區、縣城、鄉鎮、農村以及不同類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抽樣比例,進一步細化采樣地點、抽樣頻次、檢測進度安排等內容。
省本級抽檢監測實施方案內容應符合前款規定,由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食品檢驗機構制定,報省局監督檢查處備案。
第十一條 省本級計劃和國抽實施方案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三章 抽樣檢驗
第十二條 國抽任務抽樣檢驗應嚴格按照總局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本級抽檢監測的抽樣單位由省局確定,可以是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管機構,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抽樣單位應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對抽樣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第十四條 省局負責遴選、確定抽檢監測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應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具備與承檢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
國抽任務原則上應選擇省級(含)以上食品檢驗機構。
第十五條 省局在部署抽檢監測工作時,應當明確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簽訂委托協議書。
第十六條 省局食品安全檢驗監測秘書處(掛靠在省食品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秘書處”)應協助做好結果收集、數據分析、質量控制、人員培訓以及省局交辦的其他技術性工作。
第十七條 抽檢監測工作實施抽檢分離,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承擔抽樣的,抽樣單位應確定抽樣人員名單,并將《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人員名單上報表》(附表1)報相關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匯總后報秘書處。
第十八條 省本級抽檢監測的抽樣、封樣、現場信息采集、樣品貯運按照總局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抽取僅用于風險監測的食品樣品時,可簡化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程序。
第十九條 同一品種食品抽樣應盡量覆蓋不同品牌,原則上同一采樣點抽取的樣品不超過5批次,同一品種食品不超過2批次,避免集中抽樣。
第二十條 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填寫拒絕抽樣認定書,報告有管轄權的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及時開展樣品檢驗,檢驗數據應真實、客觀和準確。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風險監測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但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抽檢監測未發現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出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四章 結果報送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省局監督檢查處和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問題樣品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5份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含抽樣單)或5份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報送省局監督檢查處,同時抄送秘書處。
國抽不合格(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需按總局要求上傳至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承檢機構應在發現問題24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表》(附表2),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省局監督檢查處和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 省局收到不合格(問題)報告后,承檢機構負責在法定時限內將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書送達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樣品標示食品生產企業。涉嫌非法添加或檢出高危致病菌等高風險物質的,省局可根據需要直接送達。
不合格(問題)樣品標示食品生產企業為外省的,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或標示的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條 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或者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存在異議的,應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組織對異議申請進行審核,并及時答復。食品生產經營者逾期未提出異議或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同無異議。
第五章 核查處置
第三十一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報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應于3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核查處置。
國家或外省通報涉及我省食品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由省局監督檢查處接收后,2個工作日內通報食品生產監管處核查處置。
第三十二條 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按照總局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由省局監督檢查處(或委托秘書處)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評價,認為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需告知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并在作出評價結果后2個工作日通報省局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應于3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核查處置,并采取措施化解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 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是核查處置工作的主辦處室。對于核查處置過程中涉及跨環節、跨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主辦處室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或處室協助調查,并負責收集協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抽檢監測中發現被檢樣品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有毒有害物質,或檢出高危致病菌等高風險物質,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省局監督檢查處應立即通報抽樣環節對應監管處室,相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省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防范應對規程(試行)》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履行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義務。
省局監督檢查處收到復檢或異議申請和結論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省局食品安全監管處室。
第三十七條 核實處置工作應在3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八條 省局食品安全監管處室應及時收集匯總不合格(問題)產品核查處置結果,并將核查處置結果反饋省局監督檢查處。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每月匯總不合格(問題)產品核查處置進展情況,呈報局領導,通報食品安全監管處室。國抽不合格(問題)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由省局監督檢查處上報總局。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應及時匯總檢驗數據,每月15日和月底前分別將上半月和下半月檢驗情況報省局監督檢查處,每季度末前完成本季度抽檢工作分析報告。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定期將檢驗數據結果呈報局領導,通報有關處室(單位)。
第四十條 省局應定期將監督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專項工作、節令性食品等抽檢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公布。
監督抽檢信息公布應當依法科學、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公布內容應符合有關規定。
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未經省局授權,不得擅自發布國抽和省本級抽檢監測結果。
第四十一條 省局每季度召開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聯席會,對抽檢數據和日常監管情況進行分析,對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研判,對區域性和系統性問題提出防控和整治措施。
第七章 考核評價
第四十二條 省局監督檢查處應加強對抽檢監測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工作定期考核評價。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內容包括人員培訓、質量控制、信息報送、遵守抽檢工作紀律、任務完成等方面情況。
第四十四條 抽樣單位或承檢機構違反抽檢紀律,工作出現嚴重差錯的,可視情節暫停或終止其承擔的抽樣檢驗工作任務。
第四十五條 省局規劃財務處負責對抽檢監測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處應會同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對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報規劃財務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協助完成省局組織實施的抽檢監測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本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
2.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
3.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
4.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5.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
6.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絕抽樣認定書
7.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
8.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
9.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樣式)
10.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
11.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12.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隱患告知書
附表:1.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人員名單上報表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