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依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禽畜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蘇州市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布局規劃,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管理,畜禽疫病檢疫和養殖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管理職能
第三條 開發區、各鎮、村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進行屬地管理。對涉及畜禽養殖生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包、出租等加強管理。對現有的畜禽場按規劃布局、產業要求、飼養規模、持證情況進行清理整頓。對符合養殖條件的畜禽養殖場實施規范化管理,對不符合養殖條件的畜禽養殖場要及時與市各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商,進行治理整頓。對治理后仍不符合養殖環保條件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市農業局:負責會同環保、規劃部門對畜禽禁養、限養區域的界定,畜禽養殖場的規劃設置。對種畜、種禽、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負責家畜禽產品屠宰加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未經檢疫的家畜禽不準進場屠宰,取締點外屠宰和交易。
市環保局:負責對新、改、擴、遷建的畜禽養殖場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出具環評報告;對已建養殖場污染治理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關閉。
市城管局:負責對本市賓館、飯店和公共食堂等單位食用廢棄物的管理,確保上述單位的食用廢棄物按規定要求進行回收處理。加強城鎮居民小區內垃圾桶管理,防止養殖戶撿拾食用下腳。加強市容監察,取締轄區內違章搭建的畜禽養殖場。
市建設局:對畜禽養殖場進行建筑施工審批,必須以領取臨時建筑用地證為前置條件,先申報后審批,同意后方可建設。
市國土局:根據審批程序,對符合養殖條件的畜禽養殖場發放臨時建設用地證。
昆山工商局:種畜、種禽生產單位必須同時持有市農業局頒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市環保局出具的環評報告,市建設局頒發的建筑施工審批表,市國土局頒發的臨時用地證,方可到工商局申領營業執照。工商局對申請者要嚴格審核營業執照發放的前置條件。
市衛生局:負責對定點屠宰場所食品衛生管理,嚴格食品衛生許可證審核發放,配合做好全市畜禽養殖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
四、養殖規定
第四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飼養畜禽: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3公里范圍內;城鎮居民區、商業區、工業區、旅游區等人口集中區1公里范圍內;水陸交通主干道500米范圍內。
第五條 禁止未經批準擅自新增規模養殖戶(包括外來養殖戶遷入),對已有的外來養殖戶經整治達不到環保要求的要限期遷出本市。
第六條 嚴格控制污染相對較嚴重的奶牛、水禽等養殖項目,鼓勵小規模飼養生豬、森林草雞等。
第七條 禁止大規模、高密度飼養家禽。已有的養殖項目要適度,單戶奶牛規模一般控制在400頭以下,生豬年出欄一般不超過3000頭,種禽年存欄一般不超過500羽,商品禽年出欄一般不超過5000羽。
五、養殖規范
第八條 要促使畜禽養殖場按照國家頒布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標準和要求進行科學飼養,提高畜禽養殖的生產水平和經濟效益;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佩帶免疫標識;嚴禁使用餐飲下腳飼喂畜禽,禁止使用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
第九條 加強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均實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市環保局對本市畜禽養殖業實施監督管理。各畜禽場在污染防治上必須做到:堅持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原則。采取畜禽養殖場雨污分流,干濕分離,自動飲水等措施,減少污染物產出。首推對污水和糞便處理實行種養結合的方法,經無害化處理后還田利用。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污水和糞便的畜禽養殖場,采取生物發酵的方法濃縮制成商品有機肥料,或進行沼氣發酵,避免二次污染。畜禽糞便和污水必須先進行環保處理,處理后的污染物符合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排放標準》(GB18596-2001)后,方可排放。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體、農田或其他環境中。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美化環境,改善場容場貌,利用空置地帶種樹種草。新、改、擴、遷建的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必須按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T/T81-2001)建設。
六、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市畜禽養殖業規劃布局及村鎮規劃要求,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由建設單位通過鎮農技部門向市農業部門提出申請,由有關部門專家對建設方案、衛生防疫和環保措施進行可行性評估,經市農業、環保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建設。由市農業、環保、國土、建設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對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進行調查、清理和整改,符合條件的,發給相關證書。未取得環保竣工驗收報告、《動物防疫合格證》、臨時用地證、建筑施工手續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鼓勵畜禽養殖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辦理工商執照。
七、處罰規定
第十二條 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以及現有畜禽養殖場經限期整改仍達不符合條件的,由開發區或所在鎮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關閉或限期遷移。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及散養畜禽農戶違反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衛生防疫、定點屠宰等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相應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生產中擅自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國家和地方禁止使用的藥物的,由市農業局按《獸藥管理條例》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擅自使用賓館、飯店和公共食堂等單位食用廢棄物或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作為飼料的,由市農業局按《蘇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或者散養畜禽農戶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