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委,畜牧、果業局(中心),廳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2012年農業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與管理工作,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是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主要技術支撐手段,對政府決策、防控風險、查處違法行為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掇k法》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配套規章制度之一,制定實施《辦法》,既是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提高監管能力,保障農產品安全消費和農業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辦法》共五章4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類型范圍。《辦法》將現已開展的例行監測、監督抽查、普查、專項監測等監測工作根據其功能和目的科學劃歸為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兩大類。風險監測主要是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狀況、風險隱患情況所開展的抽樣檢測,明確了其決策參考、調查評價和科學評估的功能。監督抽查主要是為了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中對一些突出問題進行抽查,明確了其執法監管技術支撐的功能。并規定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監督抽查程序要求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實現了風險監測與監督執法的有機銜接。
二是明確了監測數據信息的統一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監測數據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準確研判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狀況和發展形勢,《辦法》明確,“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
三是明確了監督抽查工作的抽檢分離原則。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和檢驗結論的公正性,參考國外發達國家在食品安全監測活動中普遍采用的方法,《辦法》規定,“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
四是明確了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開展監督抽查的有關要求。《辦法》規定,“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五是明確了監測工作紀律。針對基層執法的工作實踐,《辦法》用專章規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工作紀律,要求不得收取費用,同時明確了監測工作人員、檢測機構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責任等。
二、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
各市、縣農業(畜牧、果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測機構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科學規范開展監測工作。
一要加強風險監測。科學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詳細的工作方案,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當確定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要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代表性,客觀反映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狀況和存在的風險隱患。要加強風險監測結果會商分析和結果通報,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要強化監督抽查。遵守抽檢分離的原則,嚴格抽樣、檢測、確認、復檢等程序,確保監督抽查程序的嚴謹、嚴肅和公正性。要加強檢打聯動,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及時依法組織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三要建立監測信息平臺。按照《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二期規劃》)關于完善省級綜合質檢中心風險監測與信息預警功能建設的要求,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積極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并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實現有效對接,構建全國統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平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采集、整理、綜合分析和共享,提高監測結果運用水平。
四要加強監測工作保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加大經費投入力度,保證監測工作正常開展。加大農產品質檢機構扶持力度,認真執行《二期規劃》,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創造條件吸引和儲備高素質的檢驗檢測技術人才,并加大培訓交流力度,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檢測技術隊伍。
三、加大《辦法》宣貫力度
各級農業(畜牧、果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測機構,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學習宣貫工作,制定學習宣傳方案,精心組織,加強組織領導,掀起一個學習宣傳貫徹《辦法》的高潮。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舉辦培訓班、開展知識競賽和政策解讀等多種形式,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信息網站、公開欄等多種渠道,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確?!掇k法》貫徹落實到位。
附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山西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3年4月18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O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ǘ└鳈C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ㄈ悠返姆庋b、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ǘ┏闃尤藛T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