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3〕69號)精神,明確責任,推進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豫政〔2013〕69號文件確定的重點工作責任單位通知如下:
一、完善水資源規劃體系。加快編制各級水資源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農業節水發展規劃、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等專業規劃。(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部門負責)
二、嚴格取用水總量控制管理。加快推進省內長江、淮河、黃河、海河四大流域主要河流水量優化配置,逐步實行流域和區域相結合的科學管理。按照國家確定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建立覆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分配到各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要作為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行業發展規劃以及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的重要依據。(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分配的階段性水量控制指標編制年度取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年度用水計劃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加快開展黃河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權交易研究,探索建立水權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鼓勵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計入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三、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嚴格流域和區域取水許可總量管理,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申領取水許可,非法取水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方,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目標的地方,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產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加快建立全省取水許可管理登記信息臺賬,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將各地依法應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全部登記入庫。(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四、嚴格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全面加強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要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與當地相關水資源規劃相銜接。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重大建設項目、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城市(城鎮)新區布局規劃應開展水資源專題研究。未依法開展和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或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建設項目,規劃審批部門不予批準規劃;對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止。(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五、嚴格執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綜合考慮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調整水資源費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水資源配置和節約用水方面的作用。開征礦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資源費,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完善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省水利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省財政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六、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力度。盡快組織開展地下水超采區復核工作,劃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圍,報經省政府批準公布。(省水利廳負責,省國土資源廳配合)
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監測網絡。(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負責)
在限采區嚴格控制新鑿井和地下水開采量;在禁采區禁止新鑿井,并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綜合治理,逐步恢復地下水位。盡快編制并實施全省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受水區、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逐步削減開采量。(省水利廳負責,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南水北調辦配合)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區公共供水應優先取用南水北調水,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應全部關閉,根據各地地下水源狀況封停地下集中取水水源,將其作為備用水源。(省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南水北調辦等部門負責)
加強地下水源熱泵系統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要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地下水源熱泵系統水井工程在運行過程中,回灌水不得影響地下水水質,回揚水得到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單位和個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灌采比不低于95%。(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七、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依法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區域水資源調度要服從全省和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要服從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各地政府和部門等必須服從。(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電力公司等部門負責)
八、加快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加快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受水區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網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設施建設,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同步達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南水北調辦、水利廳等部門負責)加快小浪底南岸、北岸和趙口二期等大型引黃灌區以及西霞院水利樞紐輸水工程、引黃調蓄工程建設,充分利用黃河水資源;加快沁河河口村、淮河出山店等水庫工程和礦井水回用工程以及城市、產業集聚區污水回用工程建設;加快河渠湖庫與供水管網聯通工程建設,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順暢、蓄泄得當、豐枯調劑、多源互補、調控自如的城鄉生活生產生態供水水網體系。(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九、大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繼續開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社區、節水型灌區、節水型校園創建活動,建成一批規模化、高水平的節水載體。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方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省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十、對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要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項目設計未包括節水設施的內容、節水設施未建設或沒有達到相關節水技術標準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十一、加強用水定額和計劃用水管理。各地各行業要定期開展現狀用水水平分析和重點行業水平衡測試,根據用水情況及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確定的目標,及時修訂用水定額。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范圍的單位和用水大戶,嚴格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超過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標準的取用水單位實行累進加價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使用公共自來水的,辦理用水計劃指標時要提交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對未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供水。(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等部門負責)
十二、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加大農業節水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快大、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和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積極推廣渠道襯砌、低壓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大力發展高效節水農業。(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力度,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推動火電、造紙、化工、紡織、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點用水大戶加大節水技改力度,強化新上項目節水措施和廢水的循環利用,實現水資源梯級、集約、節約利用和廢水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及產品,大力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加大供水企業管網維護改造力度,著力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負責)鼓勵并積極開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開發利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對企業實施節水技術改造、購置節水產品的投資額,要按規定實行稅額抵免。對農業節水項目,有關部門要優先立項,并給予財政支持。(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農業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十三、加強取用水戶監督管理。建立重點取用水戶監控制度,對公共供水企業、自備取水大戶和限額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強制性取用水實時在線監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萬立方米以上及限額以下的重點取用水戶,均需安裝取水遠程監控系統,實現與全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范安裝在線計量設施,接入全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否則不予批準取水許可。(省水利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等部門負責)
十四、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劃定跨區域水功能區控制邊界,加強邊界及水功能區水質水量監測。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盡快提出省、市、縣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省水利廳、環保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廳等部門負責)
各級政府要將本地水域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污染源控制,開展農業面源和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省環保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廳、畜牧局等部門負責)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提標改造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負責)
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強化排污口設置審批論證。加強對入河湖排污口和排污單位外排廢水的水質監測,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擴建入河湖排污口。(省水利廳、環保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十五、加大飲用水水源保護力度。進一步完善水功能區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抓緊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工作,加快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實時公布和更新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建立飲用水源保護政府負責和部門協作機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定期發布水源地水文情報預報。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因地制宜建立備用水源。(省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負責)
十六、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加快鄭州、洛陽、許昌國家級和安陽、焦作、南陽、鶴壁省級水生態文明城市試點建設,積極推動水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全面開展。加快引黃補源等地表水替代工程建設,逐步縮減平原地下水漏斗區面積。(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林業廳等部門負責)
推進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等重點區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編制和實施重點流域區域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對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工作。(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林業廳等部門負責)
定期組織開展全省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并發布健康狀況報告,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省環保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等部門負責)
十七、加快落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各級政府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并把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分級負責。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省政府對各省轄市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地政府負責人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省委組織部、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審計廳、統計局等部門負責)
十八、加快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加強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水資源監控、預警、管理和應急調度能力。按照2014年年底基本建成、2016年年底基本完善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兩級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建全覆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監測管理網絡。加大水功能區動態監測投入,力爭2014年實現對全省482個水功能區全覆蓋監測。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充分發揮環保、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職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省水資源水環境統一監測系統。加強水資源公報、地下水通報等水資源信息發布,強化公共監督。(省水利廳、環保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
十九、加大水資源管理資金投入。各地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重點加強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水文水資源監測、節水改造和技術推廣與應用、水源地保護建設、節水型社會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的支持。(省財政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農業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抓緊制定出臺有關水利法規規章,進一步健全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省水利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
二十一、廣泛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省情水情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省委宣傳部、團省委、省水利廳、教育廳、文化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等部門負責)
二十二、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省水利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負責)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