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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川食安辦〔2014〕28號)

   2014-07-03 265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安全辦、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加強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
各市(州)食品安全辦、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加強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省食品安全辦組織制定了《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7月2日
 
  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以下稱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承辦農村自辦宴席活動,以及從事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自辦宴席,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自辦的、非營利性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農村自辦宴席分為舉辦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應舉辦者要求由專業加工服務者上門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本辦法所稱專業加工服務者,指應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隊伍或個人,如“壩壩宴一條龍”、“家宴服務隊”、鄉村廚師等。
 
  第四條縣(市、區)食安辦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強化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負責建立農村自辦宴席信息收集、報告、備案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農村自辦宴席現場食品安全技術指導;負責對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備案,登記造冊;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六條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負責專業加工服務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農村自辦宴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
 
  第七條舉辦者、承辦者(專業加工服務者)是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舉辦或者承辦的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負責,各自承擔農村自辦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傳染病事件的相關法律責任。
 
  舉辦者、承辦者(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當自覺履行農村自辦宴席報告備案義務,主動接受和采納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意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八條舉辦或承辦農村自辦宴席應當遵守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場地和食品貯存地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沼氣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進行環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烹飪加工應避免設在露天場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飲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調加工、備餐要合理分區;
 
  (二)不得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不得銷售的農產品。采購的食品及原料應分類存放在清潔、干燥、通風的場所,易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原料應當采用冷藏、冷凍或其他保鮮措施進行貯存;
 
  (三)宴席加工服務人員身體健康,個人衛生習慣良好;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瀉、發熱、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癥狀的人員,不得進行餐飲食品加工制作。專業加工服務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四)配備足夠數量的加工、貯存、清洗、消毒、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加工過程所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五)餐飲具和盛裝熟食品的容器必須經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六)加工用水應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自來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間水。洗手及蔬菜、肉類、水產品等宜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七)在制作加工前應當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魚類、超過保質期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發芽土豆、新鮮黃花等容易引發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魚;不得違法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不得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經加工后再次食用;
 
  (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應燒熟煮透,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涼菜鹵菜慎用、少用,確需應現食現做,當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應在冷藏或冷凍條件下存放;
 
  (九)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儲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須徹底加熱,食品中心溫度不低于70℃,菜飯色澤正常、無臭味及其它異味,感官異常的不得食用;
 
  (十)供餐的每種食品應在冷藏條件下留樣48小時以上,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內,每個品種留樣不少于100克;
 
  (十一)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應加強農藥、鼠藥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及就餐場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質;加工好的食物應妥善保存,嚴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蠅、防塵。
 
  第九條專業加工服務者應對舉辦者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采購人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索取相應憑證和票據,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農村自辦宴席的專業加工服務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宴席加工服務。
 
  第十一條轄區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的,縣級以上政府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舉辦農村自辦宴席等緊急措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不接受農村自辦宴席備案,并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對一次性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三條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應當在宴席舉辦前2日(喪事家宴及時報備,下同),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填寫《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備案表》,載明就餐時間、累計餐次、累計就餐人數、場地條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請專業加工服務者、所聘專業加工服務者健康證明、食品安全培訓等情況。
 
  應舉辦者要求,由專業加工服務者上門加工制作的農村自辦宴席,實行雙備案。舉辦者、受聘的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當在宴席舉辦前2日分別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舉辦農村自辦宴席的備案材料時,向舉辦者、承辦者發放《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書》,簽訂《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諾書》;組織人員對農村自辦宴席報告備案內容和舉辦現場進行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及時發現和排除食品安全隱患;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又無有效措施解決的,應立即要求舉辦者停止舉辦宴席。
 
  第十五條一次性就餐超過1000人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商請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指導。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偏遠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組織當地村委會(社區)開展農村自辦宴席備案、技術指導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
 
  第四章專業加工服務者的管理
 
  第十七條從事農村自辦宴席的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農村自辦宴席制作加工能力相適應的工具及貯藏、清洗、保潔、消毒等設施設備,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清潔,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消毒;
 
  (二)消毒、冷凍冷藏、食品留樣、三防、垃圾存放等設施功能正常,滿足基本需要;
 
  (三)加工服務人員每年健康檢查合格,并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制定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相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工服務人員承辦宴席期間晨檢制度,食品原輔料采購查驗、存放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待加工食品原輔料檢查制度,食品加工制作關鍵控制要求,食品加工制作場所選擇和布局辦法,防止交叉污染的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制度;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對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從事農村自辦宴席加工服務的隊伍、鄉村廚師等應當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安辦備案。
 
  第十九條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申報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表;
 
  (二)專業加工服務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擁有的設施設備清單;
 
  (四)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情況等(復印件);
 
  (五)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持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資料向所服務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收備案后,按照《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備案現場檢查要點》,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查,對設施設備進行核查,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名單在轄區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備案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提交備案材料。
 
  第二十二條專業加工服務者承接農村自辦宴席加工服務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舉辦者出示備案登記證明以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二)與舉辦者簽訂《農村自辦宴席加工服務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農村自辦宴席,應在舉辦前2日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協助舉辦者選擇家宴加工場所、采購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輔材料;
 
  (五)在餐飲食品制作加工過程中,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抓好對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重點品種和關鍵環節的管理。不得使用亞硝酸鹽、非食用物質;
 
  (六)督促、配合宴席舉辦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樣;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專業加工服務者在承辦農村自辦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舉辦者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
 
  (二)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所加工制作農村自辦宴席;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輔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經加工后再次食用;
 
  (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承接未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的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農村自辦宴席;
 
  (六)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應對專業加工服務者承辦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定期將專業加工服務者的備案和考核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制訂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條農村自辦宴席就餐人員如出現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癥狀的,舉辦者或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組織人員迅速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就診,立即報告負責指導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和村委會(社區),保護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指導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發現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傳染病報告的,要立即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幫助舉辦者或專業加工服務者將患者送往就近醫療機構就診,保護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傳染病報告,應按照預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救治,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農村自辦宴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餐館、食堂等餐飲服務單位上門提供農村自辦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城區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機構在城區上門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食安辦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載:1、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備案表
 
  2、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書
 
  3、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諾書
 
  4、四川省自辦群體性宴席加工服務食品安全責任協議
 
  5、四川省自辦群體性宴席現場檢查指導記錄
 
  6、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備案現場檢查要點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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