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隊)、所、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全面貫徹落實《辦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結合熟食制品食品市場監管“四項制度”,出臺了《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制度》和《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制度》。此“兩項制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強化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市局決定在全局范圍內推行,望各所結合轄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一、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制度
(一)凡在靈武市轄區內從事食品銷售或食品現場制售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餐飲類攤販除外)均須到經營地的工商所進行備案。
(二)食品攤販到轄區工商所備案時應提交如下資料:食品攤販業主及其幫工的健康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市場攤位證明或占道證明(臨時經營的除外);經營熟食制品(現場制售熟食制品除外)的還要提供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小作坊準許生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長期從事經營初級農產品熟食等法律法規規定不需取得相關證照的熟食制品的,需提供供貨方所在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的熟食來源證明。
(三)食品攤販持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到轄區所在地工商所申請填寫“食品攤販備案登記表”(見附件2)。
(四)工商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食品商販提供 “食品攤販備案登記表”及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對食品商販提供指導和服務。食品商販對其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對食品商販提交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當日受理,當日辦結。對提交材料不全的食品商販限期辦理。
(五)工商所應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驗現場制售食品攤販的加工經營設備、設施、工具等是否符合規定;查驗冷藏、冷凍等附加條件保存的食品是否達到相應條件;查驗食品攤販經營條件、經營環境是否符合規定。
(六)工商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攤販應當予以登記備案并簽定食品攤販經營食品承諾書。建立“食品攤販備案登記臺帳”(見附件3)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檔案,按照一戶一檔要求進行建檔,檔案內容材料須全面完整。
(七)工商所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攤販應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或取締。
二、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制度
(一)經過登記備案的食品商販應當制作“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見附件1),并在經營時掛于胸前,以便社會監督。
(二)跨工商所轄區經營的食品流動攤販在經營地址欄內填寫“流動”字樣,不必重復制作“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
(三)“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的有效期與健康證有效期限相同,期限屆滿前15日須到轄區工商所重新登記備案并更新公示卡內容。
附件:1、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
2、食品攤販備案登記表
3、靈武市工商局食品攤販登記臺帳
食品攤販經營公示卡
(封面內容)
姓 名 | 照片 | |||
健康證 號 | ||||
經 營 地 址 | ||||
經營食 品 品 種 | ||||
監督部 門 | 靈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 |||
備案編 號 | 靈工商 * * 攤販字 號 | 監督 電話 | ||
有效期 限 | ||||
食品攤販公示卡使用須知
(封底內容)
1、經營時須攜帶此卡并掛在胸前,以便社會監督;
2、請隨時保持經營環境、設施及個人衛生,嚴格按照《寧夏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3、經營散裝食品要落實“散裝食品標牌(標簽)公示制”;
4、經營熟食制品要落實“熟食制品證明登記制”;
5、此卡有效期與健康證有效期限相同,有效期屆滿前15日須到轄區工商所重新登記備案并更新公示卡內容;
7、此卡不得轉借他人。
附件2:
靈武市工商局 工商所食品攤販備案登記表
備案(檔案)號: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食品攤販 基本情況 | 姓名 | 電話 | |||||
健康證號 | 身份 證號 | ||||||
經營 地址 | 家庭住址 | ||||||
幫工 | 姓名 | 健康證: | 身份證: | ||||
姓名 | 健康證: | 身份證: | |||||
經營情況 | 經營 方式 | 經營食品品種: | |||||
食品或原材料提供者名稱 | |||||||
經營設備設施情況 | |||||||
其他 | |||||||
附件3: 靈武市工商局 工商所食品攤販登記臺帳
序號 | 姓名 | 健康 證號 | 有效 期限 | 經營 方式 | 經營類別 | 從業人員 | 經營地址 | 電話 | 備案號 |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