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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

   2012-10-12 38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并取得合法證照企業(單位)的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列管對象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未被吊銷證照的,列入“黑名單”: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肉類及其制品的。
 
  (五)生產變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經營、銷售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以及經營、銷售同一系列變質、過期食品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六)以欺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標志,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未按有關規定備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者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其他規定情形的。
 
  (十二)除上述情形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三章 列管與解除
 
  第六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
 
  第七條 “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日常監管、專項行動、事故調查、食品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法人或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審定備案。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由市及各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討論審定,并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四)信息公布。經市及各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批準列入“黑名單”的,由市及各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主流新聞媒體及有關網站對外公布。
 
  (五)信息刪除。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在“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由提請其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組織檢查,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及各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企業(單位),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二)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必須每月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三)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在管理期限內,不得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或重大活動服務接待對象。財政供給單位、國企和國家控股單位不得采購其產品或接受服務,相關支出費用不得列支。
 
  (四)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3年內(含被列入“黑名單”當年度)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
 
  第九條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具備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各縣、區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各縣、區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群眾有獎舉報制度,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鼓勵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進行舉報。設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專項資金,對經過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舉報人予以獎勵,確保獎勵資金及時兌現。各級監管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中心,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充分調動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各縣、區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網絡,消除死角盲點,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三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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