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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工商局關于印發規范臨近保質期食品經營行為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3-05-30 935
核心提示:  各縣(城區)工商局、各分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經市局研究,現將南寧市工商局

  各縣(城區)工商局、各分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經市局研究,現將南寧市工商局《關于規范臨近保質期食品經營行為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南寧市工商局關于規范臨近保質期

  食品經營行為的指導意見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強化經營者的自律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的經營行為如下指導意見。

  一、食品經營者要加強對食品保質期的檢查,自覺規范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經營行為

  商場、超市經營的食品數量大、批次多,各商場、超市應當指定各食品柜位責任人員,每日對上架食品是否過期、變質等情況進行自查,并做好自查記錄;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遵循“有序上貨、先進先出”的原則,尤其散裝食品則更應當做到“清空一批、再上一批”,盡量避免不同批次食品混雜銷售的現象,堅決杜絕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

  商場、超市及其他食品經營主體應當制定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標準、提示方式及內容、退換貨責任、消費投訴的處理等事項,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食品臨近保質期的界定標準

  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標準由經營者自行確定,并在商場、超市向消費者公布,具體可參照如下標準:

  保質期為15天以上的食品,從距離到期日時間為保質期的20%開始算起;保質期7天到15天的食品,到期的前2天;保質期少于7天的,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當天,均可稱為臨近保質期食品。

  三、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柜)設置

  1、有條件的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柜),把臨近保質期食品統一放到銷售專區(柜)進行銷售;對因為儲存條件限制不宜統一放到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柜)銷售的,應當在其銷售位置旁作出“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醒目提示,提醒消費者酌情消費和在保質期內食用臨近保質期食品;

  2、不具備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柜)的經營者,應當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裝制作特別貼條標示、在銷售位置旁作出“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醒目提示等方法明顯區分,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

  3、經營者以捆綁銷售、贈品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外包裝上標注“臨近保質期食品”,并保證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簽內容清楚、明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遮掩。

  四、食品經營者要加強對過期、變質食品的有效處置

  商場、超市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規范過期、變質食品的下架、退貨與銷毀制度;各商場、超市可以通過與供貨商共同約定,防止下架過期食品以其他方式重新流入市場:1、商場、超市可以自行或者在供貨商監督下對過期、變質食品統一進行銷毀;2、對確實需要退回供貨商統一銷毀的,商場、超市可以對過期、變質食品進行破壞性處理后再退回供貨商。同時,商場、超市每日做好銷毀過期、變質食品情況記錄,以備工商部門監督檢查。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場、超市及其他食品經營主體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發現銷售過期食品、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清楚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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