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的規范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臨近保質期食品(以下簡稱臨期食品)是指食品標簽所標注的保質期限即將到期的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現場制售的食品。
二、臨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
(一)食品保質期12個月以上 (含12個月),期滿之日前45天;
(二)食品保質期6個月(含6個月)不足12個月的,期滿之日前20天;
(三)食品保質期1個月(含1個月)不足6個月的,期滿之日前10天;
(四)食品保質期7天(含7天)不足1個月的,期滿之日前3天;
(五)食品保質期7天以下的,保質期最后1天;
(六) 現場制售的食品,制作當天應當銷售完畢。
三、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臨期食品在銷售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經營者可在臨期食品包裝上加貼“臨近保質期食品”字樣的標識,也可根據臨期食品的數量、特性,因地制宜建立臨期食品專區(專柜),相對集中陳列銷售,并在專區(專柜)醒目位置明示“本區食品為臨近保質期食品,購買后請在保質期內食用”的提示語。
臨期食品專區(專柜)的設置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應當分開擺放。
加貼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識不得覆蓋原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四、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分裝后,應當在小包裝上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分裝日期和保質期。如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放銷售,應當標明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對臨近保質期的散裝食品應當在容器、外包裝、小包裝上加貼“臨近保質期食品”字樣的標識。
五、現場制售的食品當天未能銷售完畢應當及時銷毀并做好記錄,不得混入次日的生產原料中再次加工銷售。
六、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銷售場所的臨期食品進行排查,對到期食品及時清點、停止銷售、下架退市,并做好退貨或銷毀記錄。
七、工商部門要加強行政指導,引導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臨期食品管理制度,對制度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要責令整改。強化對臨期食品到期下架退市的監督管理,防止因處置不當引發食品安全風險。對發現銷售過期食品的,要依法查處并將不良行為記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八、工商執法人員要認真落實食品市場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力度,按照“網定格、格定責、責定人”的要求,做到巡查有記錄、監管有痕跡。對行政不作為、監管不到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
九、工商部門要加強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強化對食品經營者的法律法規培訓,增強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切實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十、工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申訴舉報平臺的作用,暢通申訴舉報渠道,提高消費訴求解決效能。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和消費提示,倡導科學消費,引導安全、放心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