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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管問責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3〕36號)

   2013-05-06 719
核心提示: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管問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管問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22日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管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全省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應當進行問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問責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權責統一、懲教結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為。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未將安全生產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責任制體系,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機制的;

  (四)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的;

  (五)未保障安全生產監管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的;

  (六)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

  (七)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八)阻礙、干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職的;

  (九)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

  第七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未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未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的;

  (二)未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許可,未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和監督檢查的;

  (三)未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不力的;

  (四)未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或者對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不力的;

  (五)未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查處生產安全事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六)未按照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未按照職責權限定期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的;

  (七)未依法查處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的;

  (八)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

  第八條 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未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相應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未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未落實領導干部輪流帶班制度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七)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整改指令的;

  (八)拒絕、阻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安全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九)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十)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三章 責任承擔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國有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條件,確保生產安全。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人的確定和責任承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分管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二)由于承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為,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三)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批準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四)領導不采納承辦人員正確意見,作出錯誤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直接責任;

  (五)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參與集體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持不同意見的除外),其中職務最高的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六)未按照法定和規定程序作出決定的,由決定人承擔直接責任;

  (七)2人以上共同作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因違法、不當行政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有弄虛作假、隱瞞真相、通風報信等干擾、阻礙責任調查和追究的行為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或者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1年內出現2次以上應當問責情形的;

  (六)應當從重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有本辦法規定應當問責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可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已經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免于問責。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追究實行倒查機制,從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處置等環節調查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問責的情形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序按照《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問責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生產經營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當追究其責任的,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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