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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細則(榕政辦〔2011〕90號)

   2011-05-22 50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福州茉莉花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福州茉莉花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關于批準對福州茉莉花茶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87號,以下簡稱《公告》)、《福州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事福州茉莉花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福州茉莉花茶是指產自福州茉莉花茶保護范圍內,以福州所產茉莉花和烘青綠茶為原料,按照福州茉莉花茶傳統工藝經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具有福州茉莉花茶品質特征的茉莉花茶。

  第四條 福州茉莉花茶的保護范圍為《公告》批準的范圍,即福州市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等10個縣(市)區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福州茉莉花茶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與發展。每年列出專項資金支持產業發展。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成立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由市農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七條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專用標志使用管理細則;

 ?。ǘ┴撠煂ιa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進行初審,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

 ?。ㄈ┴撠煂ιa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年審工作;

 ?。ㄋ模┴撠煹乩順酥颈Wo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標識標志申請

  第八條 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提出申請,受理合格后統一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初審,申請者應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乩順酥井a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ǘ┢髽I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廠權證明或租賃合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由市農業局出具的原材料及產品產自福州茉莉花茶保護范圍區域內的證明;

 ?。ㄋ模┙浄ǘz驗機構檢驗符合DB35/T991—2010《地理標志產品福州茉莉花茶》的產品檢驗報告;

  (五)生產者簡介(應介紹生產規模、人員、自檢手段、原材料基地、采購、生產及質量管理制度等);

 ?。┳袷亍陡V蒈岳蚧ú璧乩順酥井a品保護管理細則》的承諾書。

  上述申請經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受理,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初審合格后,逐級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審核,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茉莉花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十條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防偽標志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委托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統一印制,報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實行發放登記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專用防偽標志的發放由企業提出申請,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根據企業當年茉莉花和茶葉基地實際面積和產量核定茉莉花茶產量,按照每50g配一枚標志的標準發放。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符合DB35/T991《地理標志產品 福州茉莉花茶》規定的產品的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產品包裝上統一使用可追溯的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防偽標志,不得采用印刷方法。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及時將貼標產品信息向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備案,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報送上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應在“福州茉莉花茶”網站上公布并報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DB35/T991《地理標志產品 福州茉莉花茶》的規定加工制作福州茉莉花茶,確保原料產地、加工工藝、場所、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等級標注必須與實物質量一致。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福州茉莉花茶生產、銷售臺賬,茉莉花和茶葉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帳,以備查用。

  第十五條 福州茉莉花茶銷售者,應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及防偽標志等相關證明材料(可在“福州茉莉花茶”網站上查詢)。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或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未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使用批準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使用批準公告的專用標志產品。

  第六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七條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應當對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生產環境、生產設備、質量特色、質量等級、產品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及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為加強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其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的使用采取企業年度報告及審查工作管理制度。每兩年由企業提交年度自查申報表,按產品保護范圍,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對企業自查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統一組織對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單位,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或者年度報告審查不合格的,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上報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以外地茉莉花茶冒充福州茉莉花茶的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ǘ┪唇泧屹|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使用批準公告,擅自使用、偽造福州茉莉花茶名稱或者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的;

 ?。ㄈ┺D讓、出租、出借、買賣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的;

 ?。ㄋ模┦褂门c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福州茉莉花茶的;

 ?。ㄎ澹┢渌`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 從事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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