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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工作制度(暫行)(西工商發〔2009〕52號)

   2012-07-20 604
核心提示:  為了規范我市食品流通許可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我市食品流通許可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陜西省工商局《關于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流通許可,除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工商機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外,適用本制度。
 
  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堅持“依法許可、有利監管、權責統一、逐步規范”的原則。
 
  二、在本市轄區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指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流通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先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下列食品經營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自產的食品;
 
  (二)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自制的食品;
 
  (三)銷售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由其他相關部門許可);
 
  (四)農民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五)從事專業食品倉儲、專業食品運輸、銷售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食品現場加工、食品市場開辦者以及舉辦食品展銷會等,暫不施行食品流通許可。
 
  食用農產品范圍,參照國家有關部委的文件執行。
 
  食品攤販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市工商局負責全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檢查指導、調查研究和信息交流,負責管理發放全市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書、培訓食品流通許可實施人員、考核各分縣局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必要時,審核發放下列企業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一)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二)國有大型企業,大型食品連鎖經營公司;
 
  (三)屬于市以上工商機關注冊登記管轄范圍,且市工商局認為需要直接審核發放流通許可證的其他企業。
 
  上述具體工作由市局消保處承擔。
 
  各工商分局、各縣工商局(含各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各分縣局)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負責本局轄區內在省、市工商局登記注冊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證書核發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承擔。
 
  工商所的主要任務是:
 
  1、接受本局委托,負責本所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
 
  2、接受本局委托,負責在本局登記注冊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
 
  3、接受本局委托,負責本局轄區內在省、市工商局登記注冊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現場核查;
 
  上述工商所受理審查與現場核查的職責權限,以分縣局根據本制度要求書面委托為準。但食品流通許可證書必須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統一核發。
 
  4、負責轄區內各類食品流通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許可審核工作實行“一審一核”。負責承辦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審核決定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受理審查人員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干部或工商所申請受理窗口人員,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并簽署意見;現場核查人員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干部或工商所片區監管干部,負責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申請場地和設施條件現場核查、并簽署意見;審核人員應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負責人,負責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受理審查、現場核查人員的審查意見和提交核準的事項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決定人員為各級工商機關主管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局長,也可書面委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的負責人,負責作出是否準予食品流通許可的決定。
 
  工商所所長或者副所長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和日常監督管理的責任人。
 
  各工商所設立食品流通許可受理審查窗口,并確定崗位職責;同時明確各監管片區負責現場核查、日常監督管理的具體責任人和工作任務,報分縣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備案。
 
  五、受理審查、核準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在實施許可的辦公場所公示、公開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提交資料目錄等內容。公示、公開內容由市工商局統一確定,并負責網上公示;各分縣局負責本機關、所屬工商所的公示工作。
 
  六、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程序,依照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工作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七、各分縣局應按照“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和“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書式檔案、電子檔案及管理制度,設立專柜,確定專人,依法依規管理。檔案目錄,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關于提交申請材料的次序編排制作并裝訂,其中《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登記表》附在設備清單之后;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注銷、撤銷材料,承辦機關應當及時整理,另行成卷,及時歸檔保存;檔案封面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許可證編號、檔案編號、建檔日期和建檔單位;檔案文本格式由市局統一規定。
 
  工商所負責及時采集各級工商部門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數據,修改完善食品流通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含紙質和電子),并實行動態管理。行政處罰記錄以及日常監督監測記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當及時錄入計算機網絡系統,保證經濟戶口數據的準確、完整。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規定不明確的,參照企業登記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文書分別由省、市工商局統一印制,各分縣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部門向市局提出領用申請,市局消保處審查,經主管局長批準后發放。領取后的證書管理工作由各分縣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九、食品流通經營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依法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繼續有效。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依照相關規定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十、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時,不得收取工本費。實施食品流通許可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業務經費預算。
 
  十一、食品流通許可工作人員在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不予撤銷的;
 
  (二)不依法履行現場核查職責或弄虛作假的;
 
  (三)超越法定權限作出食品流通許可決定的;
 
  (四)違反程序作出食品流通許可決定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予追究責任的。
 
  十二、本制度未盡事項,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執行。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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