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有效實施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統一現場驗收標準,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稿)》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申領、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現場驗收。
第三條 經營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本市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固定場所開展經營活動。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提出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已持有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的企業,需在同一地址申請經營保健食品的,應到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四條 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實際地址應與申辦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明的地址一致。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實際地址應與申辦材料中提供的經營場所房屋使用證明材料中注明的地址一致。
經營場所的地址變更時,應重新辦理衛生許可。
第五條 同一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企業的注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址,且企業注冊地址不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向經營地所在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提出辦理申請,接受申請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應履行核發職責和日常監管職責,并在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地址欄中上下并排標注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
第六條 經營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的規定。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衛生設備設施,在相對獨立的專用貨柜(架)銷售保健食品,制定保證產品在流通環節中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經營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建立食品衛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認真執行衛生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經營場所(含庫房)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及健康體檢制度。
第八條 經營企業應對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風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產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不發生變化。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儲存制度、出庫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等。
第九條 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并建立進貨臺帳。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固定供貨商采購保健食品并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進貨臺帳。如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應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供貨地和單位、流向、銷出數量、庫存數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沒有建立購銷臺賬的,其經營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第十條 經營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食品索證的規定,索取并留存所經營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產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生產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從經營企業購進的,還應索取經營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購入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復印件。
由總店集中設庫統一配送的、不具有獨立進貨權的連鎖分店可不留存產品索證資料,但應留存加蓋總店紅章的索證備案產品明細表備查,并應及時更新該明細表,與總店的索證情況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應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中可能接觸到產品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未體檢、體檢不合格及體檢證明過期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健康證明應是本市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健康證明,也可以是經本市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體檢證明。
第十三條 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含庫房)面積應與所經營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環境整潔、無污染物,與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含庫房)與非營業區域分開,獨立于生活區域。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并運行良好,產品擺放(或碼放)應做到隔墻離地。經營場所(含庫房)的環境應滿足保健食品產品要求的存放條件。經營需冷鏈流通的保健食品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存儲設備。
第十五條 市藥品監督局及分局應依據本規定所附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現場驗收評分表》內容,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現場檢查時,符合驗收要求的,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現場驗收評分表(見附件),準予許可并填寫分級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現場驗收評分表(見附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不予許可。
對已取得藥品GSP證書的藥品經營企業擬經營保健食品核發衛生許可證的,根據情況可以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