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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皖衛監督〔2011〕32號)

   2011-07-27 803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范圍內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不得使用無健康證明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從業人員已取得其他公共衛生健康證明且在有效期的,不需要再重新體檢。
 
  第五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佩戴健康證明上崗,如佩戴健康證明有礙食品安全的,健康證明應當由單位集中保存,便于檢查。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證明在安徽省范圍內有效,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原體檢單位申請補發,原體檢單位核查無誤后應當及時補發。
 
  第八條  患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痊愈后,需重新開展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第三章   健康體檢單位
 
  第九條  開展食品安全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的單位應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單位應滿足本辦法所規定的設備和人員要求。
 
  第十一條 健康體檢單位設備要求
 
  (一)主要儀器設備:分光光度計、培養箱、干燥箱、普通冰箱、恒溫水浴箱、生物顯微鏡、離心機、高壓消滅菌器、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酶標儀、生物安全柜、X 光機(200mA)等。各種設備運行良好,有相應的規范操作規程。
 
  (二)體檢用房:候檢廳、體格檢查室、抽血室、糞便采樣室、X光檢查室、微生物室、化驗室、醫療廢物處置室等功能用房。
 
  第十二條  健康體檢單位專業人員要求
 
  1. 醫療、放射、檢驗科室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 醫療人員、放射醫師應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并具有兩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
 
  3.檢驗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有兩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
 
  4.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四章   體檢內容和流程
 
  第十三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內容
 
  (一)既往病史:是否患有肝炎、是否患有痢疾、是否患有傷寒、是否患有肺結核、是否患有皮膚病、是否患有其它疾病。
 
  (二)體格檢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膚等檢查,詳見附件《安徽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表》。
 
  (三)實驗室及輔助檢查
 
  1. 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簡稱轉氨酶):如果轉氨酶異常,則增加甲型肝炎病毒抗體測定(IgM)、戊型肝炎病毒抗體測定(IgM)。
 
  2. 常規微生物項目檢驗:痢疾桿菌、傷寒、副傷寒
 
  3. X線胸部透視或胸部拍片:
 
  胸部透視如有異常需做X線胸片檢查,X線胸片發現異常時應做好鑒別診斷。如診斷為活動性肺結核時,應按照肺結核病的防治規定進行轉診治療管理。
 
  體檢結論:由主檢醫師負責體檢結果審核并做好登記,合格者辦理健康證明,不合格人員不予辦理健康合格證明,并告知復檢或調離崗位。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流程:
 
  (一)從業人員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從業人員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健康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
 
  (二)健康體檢單位在對體檢人員核對無誤后進行體檢,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體檢報告;
 
  (三)健康體檢單位對從業人員體檢結果符合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健康證明;
 
  (四)從業人員對檢查結果有疑議的,可在7日內向原體檢單位申請復檢,復檢結果與原檢查結果不一致時,以復檢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  健康體檢使用省衛生廳統一制定的健康體檢用表和健康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單位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的體檢單位及時通報給當地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具備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批準而擅自開展健康體檢活動。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不按程序體檢、出具虛假報告、檢查項目不齊全、亂收費、不按規定報送檢查結果的健康體檢單位,要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應當注銷備案。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健康體檢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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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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