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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09〕80號)

   2015-11-30 997
核心提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普洱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普洱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關于批準對普洱茶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8年第60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普洱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茶葉產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工作。
 
  商務、衛生、農業、工商管理、檢驗檢疫、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雙版納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臨滄市共11個州(市)75個縣(市、區)639個鄉(鎮、街道辦事處)現轄行政區域。
 
  普洱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
 
  第六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七條 對在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八條 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洱茶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九條 普洱茶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惺称飞a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ǘ┥a茶葉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
 
 ?。ㄈ┌凑誈B/T22111《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ㄋ模┙⑵鹳|量管理體系,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十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镀斩璧乩順酥颈Wo產品普洱茶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見附件1);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營業執照;
 
  (三)《普洱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茶園登記證明》(以下簡稱《茶園登記證明》)或者與擁有《茶園登記證明》的茶葉生產者(基地)簽訂的原料收購協議;
 
 ?。ㄋ模┦〖墸ɑ蛘邍壹墸z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或者最近3年經國家質監總局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檢驗報告;
 
 ?。ㄎ澹┥a設備清單、場所平面圖和質量體系文件目錄;
 
 ?。┢渌嚓P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普洱茶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要求,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
 
  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按季度組報國家質檢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給予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茶園登記證明》作為普洱茶原料(鮮葉或者曬青茶)產自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和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重要依據。
 
  《茶園登記證明》由省級茶葉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編號和監管。
 
  《茶園登記證明》申請的受理、審核及發證由當地縣級茶葉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申領《茶園登記證明》的茶葉種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诒Wo范圍內擁有茶園(基地)的;
 
 ?。ǘ┎鑸@(基地)建設符合GB/T22111《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規定的;
 
 ?。ㄈ┎枞~生產符合GB/T22111《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規定的。
 
  第十五條 茶葉種植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縣級茶葉主管部門申領《茶園登記證明》時,應當提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茶園歸屬、所在地域、茶園面積、茶樹品種等內容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茶葉主管部門受理茶葉種植單位或者個人的《茶園登記證明》申請材料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按照GB/T22111《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的要求,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核查合格的,登記發放《茶園登記證明》;核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核查不合格書面意見,退還申請材料。
 
  《茶園登記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者買賣。
 
  第十七條 《茶園登記證明》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持有者應當于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原證由發證機關收回。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普洱茶專用標志由《關于啟用新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普洱茶專用標志圖案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51號)和《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普洱茶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109號)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專用標志圖案和“普洱茶”文字組成(見附件2)。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普洱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當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填報本年度《普洱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普洱茶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見附件3)和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對專用標志使用單位的專用標志年度使用計劃進行核準,并對上年度使用情況進行匯總,一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專用標志,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其選定的印刷單位應當報當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方可按照核準量印制。
 
  粘貼用專用標志由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到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招標確定的印制單位按照核準數量印制。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將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粘貼用專用標志印制的規格、數量報當地州(市)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GB/T22111《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的規定加工制作普洱茶。收購鮮葉或者曬青茶時應驗明原料供應者的《茶園登記證明》,或者原料供應者與擁有《茶園登記證明》的單位、個人的收購協議。
 
  第二十三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普洱茶生產、銷售臺帳、茶葉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帳,以備查用。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普洱茶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茶葉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普洱茶生產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分析,每年至少對《茶園登記證明》進行1次核查。
 
  對《茶園登記證明》持有者轉讓、出租、出借、買賣《茶園登記證明》的,由縣級茶葉主管部門收回注銷《茶園登記證明》;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登記內容發生變更,《茶園登記證明》持有者未及時進行變更登記的,由縣級茶葉主管部門責令其于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再給予變更登記,原證由發證機關收回。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普洱茶名稱或者普洱茶專用標志的;
 
 ?。ǘ┺D讓、出租、出借、買賣普洱茶專用標志的;
 
 ?。ㄈ┦褂门c普洱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普洱茶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 獲準使用普洱茶專用標志的生產單位,未按照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ㄒ唬┪窗凑誈B/T22111《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ㄈ┰谄斩枭a、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
 
  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從事普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矣诼毷?,秉公辦事;
 
 ?。ǘ﹪澜撟骷伲?br>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ㄋ模┎坏眯孤队嘘P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普洱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doc
 
  2.    普洱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說明.doc
 
  3.    普洱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 .doc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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