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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委托生產管理辦法

   2013-04-02 248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委托生產管理,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委托生產管理,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種生產許可證的,應持有銷售該產品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三條 受委托方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應涵蓋申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并對其生產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

  第四條  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食品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質量、標準、檢驗驗收等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本市對食品委托生產實施備案管理。

  委托和受委托生產食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協議簽訂后7日內就委托生產情況分別向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進行備案。

  第六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產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產。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得委托或受委托生產食品。

  第七條  企業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委托生產食品備案申請表1份(附件1);

  (二)委托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種生產許可證的,提供該產品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1份) ;

  (三)委托生產食品協議原件1份(附件2)。

  申請時,企業應攜帶所有復印件的原件以便確認。提供的所有復印件應為副本復印件,所有紙質材料使用A4紙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委托生產的食品標識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標簽上除法定的內容外,還應如實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委托關系、地址、聯系方式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事項。

  “委托關系”標注示例如下:

  委托方: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

  受委托方: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

  第九條  區縣局對企業申請的備案材料的種類、數量、格式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委托生產食品備案表》(附件3),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備案有效期以委托雙方企業提供的相關證照的有效期及雙方協議有效期的最短日期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  備案內容發生任何變化的,企業應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二條  委托雙方任何一方失去相關法定資質條件或者協議中止的,企業應當停止委托生產。

  第十三條  委托生產食品備案后,區縣局應及時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區縣局應依法對委托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品進行處理體情況業提供的相關證照的有效期及雙方合同發現企業未進行委托生產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現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撤銷備案;發現備案企業委托生產存在違法行為的,撤銷備案并依法處理;以上違法行為同時記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的委托生產備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1. 《委托生產食品備案申請表》

  2. 《委托生產食品協議》

  3. 《委托生產食品備案表》

附件:   北京市食品委托生產管理辦法.doc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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