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有關部門、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以及《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政策法律規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廳、總工會、寧夏銀保監局籌備組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代章)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代章)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代章)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代章)
自治區總工會 寧夏銀保監局籌備組(代章)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信用
“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以及《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政策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企業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他行業企業可參照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是指將安全生產誠信守法企業列入信用“紅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將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列入信用“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全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本廳自辦案件“黑名單”的審核、認定、公布工作。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含寧東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本部門監管的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自辦案件“黑名單”的初核、上報工作。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初核、上報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紅名單”列入標準及程序
第六條 安全生產“紅名單”分國家和自治區兩級,列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紅名單”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三)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四)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影響較大的非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六)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每月10日前逐級報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匯總、審核各市、縣報送的信息,審核通過的,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網站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安全生產“紅名單”,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紅名單”條件的企業,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審查核實后,上報應急管理部進行審核命名。
第八條 安全生產“紅名單”有效期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對納入安全生產“紅名單”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企業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或存在失信行為的,由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審核后及時移出“紅名單”,并通報相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對本單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企業通過報送虛假信息等不當手段取得“紅名單”資格的,在移出安全生產“紅名單”的同時,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第三章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實施對象及程序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列入自治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一)發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影響較大的非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或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十一)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其他行為的。
第十條 實施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記錄相關企業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其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移除。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由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組織檢查驗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可從“黑名單”上移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
第十一條 對應當納入應急管理部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嚴格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通過寧夏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自治區各部門提供全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紅名單”“黑名單”相關信息,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網站、“信用寧夏”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向社會公布。
各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219號)以及《自治區安監局 發改委等11部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安監〔2017〕112號),依法依規對其實施激勵或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激勵和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報給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第十三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紅名單”的企業,在“紅名單”管理期限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等工作中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可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
(二)優先推薦、安排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各類先進評比、享受有關政治待遇。
(三)在其新增項目核準、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項目競投標、政策性資金投入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融資授信中給予支持,保險機構可根據守信企業信用狀況,依法降低其保險費率。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
(二)企業必須每個月向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三)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四)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 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有關部門應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稱號或申報資格。
(三)自然資源部門不準其參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礦山治理項目的公開競標,停止對其再生產用地審批。
(四)市場監管部門取消其申報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和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資格,實施重點安全監管,增加檢查執法頻次。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不受理企業技術改造、行業準入和行業評先等工作;屬于民爆企業的,暫停其生產經營,督促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六)財政部門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的資格,禁止申請政府資金支持。
(七)工會部門取消其參加市(地)級以上模范集體、五一勞動獎狀(集體)、工人先鋒號(班組)、“安康杯”競賽優勝企業的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各類先進稱號的評選。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安全生產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審慎參考依據,從嚴審核。
(九)各有關部門在產業發展、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等公共資源配置方面進行限制;向社會發出消費、用工、投資等方面的風險警示。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認真組織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考核;對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等問題的部門,要進行嚴肅問責。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統籌、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保障、維護信息平臺正常運行及信息安全;要定期匯總、通報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并統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主體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公開查詢、部門共享工作;共同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問責和公開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開展不定期現場抽查核實,并結合上一年度信用主體的月度信用綜合狀況,制訂本年度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計劃。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對列入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企業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
為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以及《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政策法律規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廳、總工會、寧夏銀保監局籌備組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代章)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代章)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代章)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代章)
自治區總工會 寧夏銀保監局籌備組(代章)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信用
“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以及《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政策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企業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他行業企業可參照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是指將安全生產誠信守法企業列入信用“紅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將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列入信用“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全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本廳自辦案件“黑名單”的審核、認定、公布工作。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含寧東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本部門監管的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自辦案件“黑名單”的初核、上報工作。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初核、上報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紅名單”列入標準及程序
第六條 安全生產“紅名單”分國家和自治區兩級,列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紅名單”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三)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四)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影響較大的非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六)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每月10日前逐級報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匯總、審核各市、縣報送的信息,審核通過的,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網站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安全生產“紅名單”,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紅名單”條件的企業,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審查核實后,上報應急管理部進行審核命名。
第八條 安全生產“紅名單”有效期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對納入安全生產“紅名單”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企業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或存在失信行為的,由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審核后及時移出“紅名單”,并通報相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對本單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企業通過報送虛假信息等不當手段取得“紅名單”資格的,在移出安全生產“紅名單”的同時,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第三章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實施對象及程序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列入自治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一)發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影響較大的非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或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十一)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其他行為的。
第十條 實施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記錄相關企業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其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移除。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由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組織檢查驗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可從“黑名單”上移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
第十一條 對應當納入應急管理部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嚴格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通過寧夏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自治區各部門提供全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紅名單”“黑名單”相關信息,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網站、“信用寧夏”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向社會公布。
各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219號)以及《自治區安監局 發改委等11部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安監〔2017〕112號),依法依規對其實施激勵或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激勵和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報給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第十三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紅名單”的企業,在“紅名單”管理期限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等工作中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可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
(二)優先推薦、安排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各類先進評比、享受有關政治待遇。
(三)在其新增項目核準、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項目競投標、政策性資金投入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融資授信中給予支持,保險機構可根據守信企業信用狀況,依法降低其保險費率。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
(二)企業必須每個月向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三)初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四)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 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有關部門應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稱號或申報資格。
(三)自然資源部門不準其參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礦山治理項目的公開競標,停止對其再生產用地審批。
(四)市場監管部門取消其申報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和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資格,實施重點安全監管,增加檢查執法頻次。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不受理企業技術改造、行業準入和行業評先等工作;屬于民爆企業的,暫停其生產經營,督促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六)財政部門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的資格,禁止申請政府資金支持。
(七)工會部門取消其參加市(地)級以上模范集體、五一勞動獎狀(集體)、工人先鋒號(班組)、“安康杯”競賽優勝企業的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各類先進稱號的評選。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安全生產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審慎參考依據,從嚴審核。
(九)各有關部門在產業發展、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等公共資源配置方面進行限制;向社會發出消費、用工、投資等方面的風險警示。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認真組織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考核;對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等問題的部門,要進行嚴肅問責。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統籌、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保障、維護信息平臺正常運行及信息安全;要定期匯總、通報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并統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主體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公開查詢、部門共享工作;共同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問責和公開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開展不定期現場抽查核實,并結合上一年度信用主體的月度信用綜合狀況,制訂本年度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計劃。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對列入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企業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