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服務效能,再造審批流程,根據省政府《關于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陜政發〔2013〕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培育更多市場主體
(一)放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條件。企業法人有兩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稱中可以登記“集團”字樣。市場主體名稱中可以使用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要求保留原企業名稱的,可以在原企業名稱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組織形式作為改制后的企業名稱;從原單位剝離的企業,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單位的字號或簡稱。市、縣工商部門可以受理冠“陜西”字樣企業名稱核準申請。市工商局授權縣工商局可以受理冠“延安”字樣企業名稱核準申請。
(二)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市場主體提交住所權屬證明有困難的,可提交由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或者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合法使用證明進行登記注冊。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市場主體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不同地址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
(三)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放寬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范中的“大類”、“中類”或“小類”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涉及新興行業的經營項目可以使用新興行業用語表述。
(五)實行“先照后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前置許可審批項目中的19項(目錄附后)繼續作為前置許可項目,其他80項改為后置許可項目,實行先登記注冊,再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登記機關在經營范圍中標注“憑許可證明文件在有效期內經營”,市場主體持營業執照和許可審批證明文件經營。
(六)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為企業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字號(商號)。對已取得審批的許可經營項目,可以繼續使用在有效期內的原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仍為原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七)支持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經營范圍,可依申請核定為“網上經營××”或“網上提供××服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可以用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作為其經營場所進行登記注冊。
(八)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組建農民專業合作聯合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業經營。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經營、發展“訂單農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九)支持家庭農(林)場發展。家庭農(林)場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自主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家庭農(林)場登記注冊名稱中可以使用“家庭農(林)場”字樣,家庭住所可以登記為家庭農(林)場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場所有權、生產技術等作價出資設立家庭農(林)場。家庭農(林)場可以兼營相應的農(林)場休閑觀光服務。
(十)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除商務部門審批仍執行現行國家統一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其他許可審批、登記事項適用本意見。允許中方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出資在延設立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
(十一)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建立市場主體經營異常黑名錄,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并向社會公布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
(十二)下放企業登記管轄權限。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由市工商局負責登記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企業所在地縣區工商局登記管轄。
二、簡化辦事程序,再造審批流程
(一)完善限時辦結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對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或備案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二)簡化審批流程。除市場主體設立以及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股權、企業類型、企業經濟性質變更和市場主體注銷登記實行“一審一核”登記程序外,其他登記事項推行“審核合一”制度,由審查員審查核準,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傳統的監管模式將調整為“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實現寬進嚴管。
(一)建立高效投訴處理平臺和信息查詢公示平臺。進一步整合各部門的投訴受理平臺,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平臺的投訴受理系統,對外公布投訴電話,對全市的投訴和行政監管進行統一指揮和調度,加大維權執法力度,及時高效處理各類投訴和申訴,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以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為依托,相關部門日常許可審批、監管信息為重點,市場主體自愿申報的信用信息為補充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按照“誰登記、誰公示,誰審批、誰公示”的原則,將相關信息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
(二)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和“兩法”銜接機制。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巡查,將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崗、到人。對涉及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嚴格依法查驗相關審批手續,方可入市經營。對涉及后置審批而未取得后置審批手續的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及時抄報相關部門,并嚴格依法取締,吊扣相關證照。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司法、海關等部門在執法辦案上的溝通聯動,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有效整合執法信息資源,強化部門間執法情況會商、通報制度,形成執法合力,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促進職能到位。
(三)建立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積極構建由政府領導、工商牽頭、部門參與的企業信用綜合監管、評價體系,形成統一、規范、科學的信用信息歸集、應用和披露機制、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嚴管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有關行業和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的作用,暢通信用信息的社會化應用渠道,進一步強化企業誠信自律機制和社會誠信意識。
(四)建立權責一致、審批與監管相統一的后續監管機制
。對工商登記制度進行改革,實行工商登記注冊與經營項目許可審批相分離,工商不再代行前置審批審查事宜,形成對后續審批許可的倒逼機制,各審批部門要改變“坐等上門”的審批方式和“以批代管”的監管方式,實行主動監管。對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應當取得許可審批文件或證件而未取得,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和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許可證審批文件或證件,以及在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由許可審批部門負責查處。相關部門要按照“有效銜接、穩步推進”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確保不出現“監管真空”。進一步推動各部門間的聯動監管、協調監管,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共享,形成強大監管合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由梁宏賢市長任組長,薛占海常務副市長、郝寶倉副市長任副組長,市考核辦、監察局、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規劃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廣局、衛生局、安監局、文物局、旅游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畜牧局、電子政務辦、法制辦、金融辦、糧食局、鹽務局、郵政局、延安供電局、消防支隊、煙草專賣局、人行延安中心支行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具體負責協調組織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市工商局局長屈志芳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二)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重新梳理和明晰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厘清各部門對市場主體的監管責任,妥善處理好新制度與原制度銜接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和與改革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做到無縫銜接,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三)加強督查指導。市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辦等單位定期對各成員單位落實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督察,并將督查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兌現獎罰,確保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取得圓滿成功。
附件:保留前置許可目錄和改為后置許可目錄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保留前置許可目錄和改為后置許可目錄
繼續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項目(19項)
19項前置許可項目中:國家級審批事項11項;省級審批事項6項;縣級審批事項2項。
(一)電力
1.供電經營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
(二)地質
2.礦產資源勘探、開采審批(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三)工業和信息化
3.電信業務經營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金融
4.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省級金融工作辦公室)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
5.燃氣經營審批(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六)商務
6.成品油經營審批(省商務廳)
(七)國防科工
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審批(國防科工委)
(八)安全生產
8.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審批(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九)衛生
9.醫療機構審批(衛生行政部門)
(十)食品藥品
10.藥品生產、經營審批(省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局)
1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審批(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一)體育
12.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十二)銀行
13.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中國人民銀行)
(十三)典當
14.典當行審批(商務部)
15.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代表機構審批(國務院商務部)
(十四)證券
16.證券公司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17.期貨公司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18.交易所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十五)保險
19.保險公司審批(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改為工商登記后置許可的項目(80)
改為后置的80項許可項目其中:國家級審批事項19項;省級審批事項26項;市級審批事項6項;縣級審批事項29項。
(一)教育
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教育部)
(二)科工委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審批(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三)發改委
3.農藥生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工業和信息化
4.電子認證服務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電信
5.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省級電信主管部門)
(六)公安
6.爆破作業審批(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7.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審批(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8.保安服務審批(省級公安部門)
9.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審批(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七)人社
10.職業介紹服務審批(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八)環保
11.危險廢物經營審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1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審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九)交通
13.港口經營審批(省級商檢局)
14.國際道路運輸服務審批(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15.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6.機動車維修經營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7.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8.道路客、貨運輸服務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9.國內水路運輸及服務審批(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農業
20.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審批(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1.農藥機械維修技術資格審批(市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
22.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種經營審批(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3.拖拉機駕駛培訓審批(縣級農業主管部門)
(十一)畜牧
24.獸藥生產審批(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5.獸藥、獸用生物制品經營審批(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6.種畜禽、蜂、蠶種生產經營審批(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27.動物診療活動機構審批(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8.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審批(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十二)商務
29.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審批(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30.蠶繭收購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1.拍賣企業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2.對外勞務合作經營審批(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33.生豬屠宰場(廠)審批(縣級商務主管部門)
(十三)文化
34.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
35.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門)
36.娛樂場所經營審批(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門)
37.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審批(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
(十四)衛生
38.公共場所衛生審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39.口岸衛生審批(衛生檢驗檢疫機構)
(十五)質檢
40.計量器具制造修理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十六)商檢
41.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審批(國家商檢局)
(十七)認證
42.認證機構審批(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十八)廣播電影電視管理
43.電影制片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44.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市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
45.電影發行審批(市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
46.電影放映審批(縣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
(十九)出版局
47.出版新的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或者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名稱審批(國務院新聞出版單位)
48.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49.全國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50.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及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審批(省級新聞出版局)
51.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省級新聞出版局)
52.出版物批發審批(省新聞出版局)
53.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縣級出版主管部門)
54.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55.出版單位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許可證)
56.出版物進口經營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57.出版物總發行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58.音像制作、電子出版物制作審批(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59.印刷業經營者兼營、變更印刷經營活動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省級文體廣播電視局)
60.出版物零售審批(縣級文體廣播電視局)
61.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審批(縣級文體廣播電視局)
(二十)安監
6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經省或市政府批準,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63.危險化學品經營審批(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十一)林業
64.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審批(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65.林木種子經營審批(縣級農業、林業部門)
(二十二)旅游
66.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審批(國家旅游局)
67.旅行社審批(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十三)保險
68.保險經紀業務審批(國務院保監會)
69.保險代理、保險兼業代理審批(所在地保險監督管理局)
(二十四)電力
70.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承裝、承修、承試審批(省級電力部門)
71.供電營業審批(省級電力部門)
(二十五)糧食
72.糧食收購審批(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二十六)煙草
73.煙草制品生產審批(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74.煙草專賣批發審批(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二十七)郵政
75.快遞業務經營審批(省級郵政主管部門)
(二十八)醫藥
76.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審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7.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審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8.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十九)民政
79.養老機構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三十)鹽業
80.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審批(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服務效能,再造審批流程,根據省政府《關于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陜政發〔2013〕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培育更多市場主體
(一)放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條件。企業法人有兩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稱中可以登記“集團”字樣。市場主體名稱中可以使用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要求保留原企業名稱的,可以在原企業名稱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組織形式作為改制后的企業名稱;從原單位剝離的企業,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單位的字號或簡稱。市、縣工商部門可以受理冠“陜西”字樣企業名稱核準申請。市工商局授權縣工商局可以受理冠“延安”字樣企業名稱核準申請。
(二)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市場主體提交住所權屬證明有困難的,可提交由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或者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合法使用證明進行登記注冊。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市場主體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不同地址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
(三)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放寬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范中的“大類”、“中類”或“小類”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涉及新興行業的經營項目可以使用新興行業用語表述。
(五)實行“先照后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前置許可審批項目中的19項(目錄附后)繼續作為前置許可項目,其他80項改為后置許可項目,實行先登記注冊,再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登記機關在經營范圍中標注“憑許可證明文件在有效期內經營”,市場主體持營業執照和許可審批證明文件經營。
(六)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為企業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字號(商號)。對已取得審批的許可經營項目,可以繼續使用在有效期內的原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仍為原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七)支持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經營范圍,可依申請核定為“網上經營××”或“網上提供××服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可以用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作為其經營場所進行登記注冊。
(八)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組建農民專業合作聯合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業經營。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經營、發展“訂單農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九)支持家庭農(林)場發展。家庭農(林)場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自主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家庭農(林)場登記注冊名稱中可以使用“家庭農(林)場”字樣,家庭住所可以登記為家庭農(林)場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場所有權、生產技術等作價出資設立家庭農(林)場。家庭農(林)場可以兼營相應的農(林)場休閑觀光服務。
(十)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除商務部門審批仍執行現行國家統一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其他許可審批、登記事項適用本意見。允許中方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出資在延設立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
(十一)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建立市場主體經營異常黑名錄,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并向社會公布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
(十二)下放企業登記管轄權限。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由市工商局負責登記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企業所在地縣區工商局登記管轄。
二、簡化辦事程序,再造審批流程
(一)完善限時辦結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對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或備案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二)簡化審批流程。除市場主體設立以及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股權、企業類型、企業經濟性質變更和市場主體注銷登記實行“一審一核”登記程序外,其他登記事項推行“審核合一”制度,由審查員審查核準,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傳統的監管模式將調整為“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實現寬進嚴管。
(一)建立高效投訴處理平臺和信息查詢公示平臺。進一步整合各部門的投訴受理平臺,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平臺的投訴受理系統,對外公布投訴電話,對全市的投訴和行政監管進行統一指揮和調度,加大維權執法力度,及時高效處理各類投訴和申訴,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以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為依托,相關部門日常許可審批、監管信息為重點,市場主體自愿申報的信用信息為補充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按照“誰登記、誰公示,誰審批、誰公示”的原則,將相關信息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
(二)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和“兩法”銜接機制。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巡查,將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崗、到人。對涉及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嚴格依法查驗相關審批手續,方可入市經營。對涉及后置審批而未取得后置審批手續的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及時抄報相關部門,并嚴格依法取締,吊扣相關證照。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司法、海關等部門在執法辦案上的溝通聯動,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有效整合執法信息資源,強化部門間執法情況會商、通報制度,形成執法合力,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促進職能到位。
(三)建立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積極構建由政府領導、工商牽頭、部門參與的企業信用綜合監管、評價體系,形成統一、規范、科學的信用信息歸集、應用和披露機制、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嚴管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有關行業和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的作用,暢通信用信息的社會化應用渠道,進一步強化企業誠信自律機制和社會誠信意識。
(四)建立權責一致、審批與監管相統一的后續監管機制
。對工商登記制度進行改革,實行工商登記注冊與經營項目許可審批相分離,工商不再代行前置審批審查事宜,形成對后續審批許可的倒逼機制,各審批部門要改變“坐等上門”的審批方式和“以批代管”的監管方式,實行主動監管。對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應當取得許可審批文件或證件而未取得,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和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許可證審批文件或證件,以及在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由許可審批部門負責查處。相關部門要按照“有效銜接、穩步推進”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確保不出現“監管真空”。進一步推動各部門間的聯動監管、協調監管,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共享,形成強大監管合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由梁宏賢市長任組長,薛占海常務副市長、郝寶倉副市長任副組長,市考核辦、監察局、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規劃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廣局、衛生局、安監局、文物局、旅游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畜牧局、電子政務辦、法制辦、金融辦、糧食局、鹽務局、郵政局、延安供電局、消防支隊、煙草專賣局、人行延安中心支行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具體負責協調組織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市工商局局長屈志芳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二)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重新梳理和明晰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厘清各部門對市場主體的監管責任,妥善處理好新制度與原制度銜接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和與改革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做到無縫銜接,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三)加強督查指導。市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辦等單位定期對各成員單位落實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督察,并將督查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兌現獎罰,確保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取得圓滿成功。
附件:保留前置許可目錄和改為后置許可目錄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保留前置許可目錄和改為后置許可目錄
繼續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項目(19項)
19項前置許可項目中:國家級審批事項11項;省級審批事項6項;縣級審批事項2項。
(一)電力
1.供電經營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
(二)地質
2.礦產資源勘探、開采審批(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三)工業和信息化
3.電信業務經營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金融
4.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省級金融工作辦公室)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
5.燃氣經營審批(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六)商務
6.成品油經營審批(省商務廳)
(七)國防科工
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審批(國防科工委)
(八)安全生產
8.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審批(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九)衛生
9.醫療機構審批(衛生行政部門)
(十)食品藥品
10.藥品生產、經營審批(省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局)
1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審批(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一)體育
12.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十二)銀行
13.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中國人民銀行)
(十三)典當
14.典當行審批(商務部)
15.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代表機構審批(國務院商務部)
(十四)證券
16.證券公司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17.期貨公司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18.交易所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十五)保險
19.保險公司審批(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改為工商登記后置許可的項目(80)
改為后置的80項許可項目其中:國家級審批事項19項;省級審批事項26項;市級審批事項6項;縣級審批事項29項。
(一)教育
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教育部)
(二)科工委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審批(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三)發改委
3.農藥生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工業和信息化
4.電子認證服務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電信
5.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省級電信主管部門)
(六)公安
6.爆破作業審批(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7.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審批(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8.保安服務審批(省級公安部門)
9.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審批(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七)人社
10.職業介紹服務審批(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八)環保
11.危險廢物經營審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1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審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九)交通
13.港口經營審批(省級商檢局)
14.國際道路運輸服務審批(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15.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6.機動車維修經營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7.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8.道路客、貨運輸服務審批(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9.國內水路運輸及服務審批(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農業
20.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審批(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1.農藥機械維修技術資格審批(市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
22.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種經營審批(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3.拖拉機駕駛培訓審批(縣級農業主管部門)
(十一)畜牧
24.獸藥生產審批(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5.獸藥、獸用生物制品經營審批(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6.種畜禽、蜂、蠶種生產經營審批(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27.動物診療活動機構審批(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8.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審批(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十二)商務
29.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審批(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30.蠶繭收購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1.拍賣企業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2.對外勞務合作經營審批(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33.生豬屠宰場(廠)審批(縣級商務主管部門)
(十三)文化
34.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
35.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門)
36.娛樂場所經營審批(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門)
37.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審批(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
(十四)衛生
38.公共場所衛生審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39.口岸衛生審批(衛生檢驗檢疫機構)
(十五)質檢
40.計量器具制造修理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十六)商檢
41.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審批(國家商檢局)
(十七)認證
42.認證機構審批(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十八)廣播電影電視管理
43.電影制片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44.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市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
45.電影發行審批(市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
46.電影放映審批(縣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
(十九)出版局
47.出版新的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或者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名稱審批(國務院新聞出版單位)
48.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49.全國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50.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及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審批(省級新聞出版局)
51.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省級新聞出版局)
52.出版物批發審批(省新聞出版局)
53.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縣級出版主管部門)
54.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55.出版單位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許可證)
56.出版物進口經營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57.出版物總發行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58.音像制作、電子出版物制作審批(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59.印刷業經營者兼營、變更印刷經營活動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省級文體廣播電視局)
60.出版物零售審批(縣級文體廣播電視局)
61.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審批(縣級文體廣播電視局)
(二十)安監
6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經省或市政府批準,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63.危險化學品經營審批(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十一)林業
64.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審批(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65.林木種子經營審批(縣級農業、林業部門)
(二十二)旅游
66.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審批(國家旅游局)
67.旅行社審批(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十三)保險
68.保險經紀業務審批(國務院保監會)
69.保險代理、保險兼業代理審批(所在地保險監督管理局)
(二十四)電力
70.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承裝、承修、承試審批(省級電力部門)
71.供電營業審批(省級電力部門)
(二十五)糧食
72.糧食收購審批(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二十六)煙草
73.煙草制品生產審批(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74.煙草專賣批發審批(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二十七)郵政
75.快遞業務經營審批(省級郵政主管部門)
(二十八)醫藥
76.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審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7.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審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8.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十九)民政
79.養老機構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三十)鹽業
80.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審批(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